论间歇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2016-11-08林琳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2期
林 琳
(200234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上海)
论间歇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的认定
林 琳
(200234 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 上海)
间歇性精神病人即间歇性精神障碍患者,其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尽管受社会、心理、生物等因素的影响,间歇性精神病人的发病机理有所不同,但具有责任能力是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共同条件。司法实务在认定间歇性精神病人责任能力时往往具有依赖医学标准,忽视法学标准的倾向,应当予以纠正。鉴于“精神病”含义的限制性和语词的非法律性,建议刑法改称“精神障碍”。另外,有必要对间歇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认定的司法程序进行规范。
间歇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司法精神病鉴定
2010年,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广西男子用柴刀追砍小学生,致3死13伤;2013年7月22日,位于北京马连道的家乐福超市发生了精神病患者袭击群众事件,导致1死3伤。近几年来,所谓“武疯子”伤人事件接连发生,而据报道,截至2012年,我国各类精神病患者已经超过了1亿人,他们的肇事率高达10%。由于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暴力性和不可预测性,这一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虽然我国刑法中对精神病人犯罪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且《精神卫生法》对精神病患者做了更加详尽的规定,但不得不承认,在处理该问题上我们的方式仍然是不成熟、不完善的。因此,有必要进行系统化的深入分析。
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承担的基础——责任能力
众所周知,犯罪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前提就是具有责任能力,间歇性精神病人亦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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