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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中的法律关系

2016-11-08张志敏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溢油油污漏油

张志敏

(510600 广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

浅谈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中的法律关系

张志敏

(510600 广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 广州)

在船舶碰撞油污损害事故中,除表面上溢油这一最直接且明显的因素外,还存在船舶碰撞这一关键驱动因素。正是这一特殊性,使得船舶碰撞油污损害民事侵权责任同时具备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两种不同属性的法律基础。

一、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与船舶油污损害法律关系比较

一般理论意义上,是否适用过错归责原则成为衡量某一侵权行为是否为一般侵权行为还是为特殊侵权行为的依据[1]。就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法律关系的区别,大致可以从侵权属性、侵权主客体以及享受的责任限制额度角度分析(如下表2.1所示)。正是由于两种法律关系在法律适用、归责原则、责任主体以及免责事项等方面的不同,使得司法实践中必须将其视为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相应地,漏油方与受害方处于油污损害法律关系中,而非漏油方与漏油方则处于船舶碰撞法律关系中,这也使得非漏油方与受害方在法律关系层面并无关联。

二、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中两个法律关系构成的组合关系

船舶碰撞导致的油污损害事故中,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两个法律关系是有序并列的。如果运用债的相对性原理加以分析,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对于受害方而言是特殊侵权行为,形成特殊侵权行为之债,而对于碰撞双方中的无过错方而言,是一个一般侵权行为,形成一般侵权行为之债。两者的顺序应当是一般侵权之债在前而特殊侵权行为之债在后,但实践中往往针对油污损害后果,由漏油方对受害方承担特殊侵权行为之债,再针对碰撞损害后果,由过错方向非过错方承担一般侵权行为之债。基于此分析不难得出,船舶碰撞油污损害是由一个过错侵权行为引发了一个无过错侵权行为的链条,其中一端为船舶碰撞过错方,而另一端为受害方,正是这种由两个法律关系组成的单向的法律关系组合,使得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截然不同的审判方式,这一困境也是理论界长期争议的焦点。

表2.1 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法律关系比较

三、船舶碰撞导致油污损害中船舶碰撞与船舶油污的因果关系

在民事责任构成理论中,因果关系是判断民事行为责任的有无、大小、类别及其赔偿范围的关键因素所在。从因果关系判断标准的层次角度分析,大致可以划分为一元论和二元论两类观点[2]。从对事实上的因果关系的检验方法角度,又可以分为绝对因果关系说(又称必然因果关系说或条件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两类。

对于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的因素关系而言,国内学者也存在与以上理论对应的观点。为简单直观论述,本文以是否肯定该因果关系存在为标准,将国内学者的观点细化为否定因果关系和肯定因果关系两大类论述。否定因果关系论的代表是韩立新教授,该观点认为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碰撞只是漏油的条件且并不必然引起漏油,再加之油污损害是由于油类的污染特性决定的,碰撞能否造成污染取决于船载货物或燃油,不取决于碰撞本身,故引起油污的唯一原因是漏油,船舶碰撞和由此造成的油污损害赔偿是两个法律关系[3]。

与“否定因果关系论”不同的是,“肯定因果关系论”并不否认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而也并不排除由非溢油方直接承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可能性,其代表观点分别是唯一因果关系论、相当因果关系论以及阶段因果关系论等。唯一因果关系论认为,虽然碰撞和溢油从表面分析是造成船舶碰撞油污损害的原因行为,但立足两者的关联性角度分析的话,可以得出溢油仅仅是碰撞可能产生的多种直接结果中的一种,但溢油必然会导致油污结果的发生,同时溢油必然也是由碰撞所导致的,据此认为碰撞能否造成污染损害取决于溢油而不取决于碰撞本身的观点,是人为否定了碰撞和溢油作为一个整体行为的客观联系,故船舶碰撞油污损害真正的原因行为只有一个,即船舶碰撞。相当因果关系论认为,该观点既能够实现船舶碰撞与油污损害的协调,同时也最大程度地符合了侵权法理论的发展趋势,但该观念容易出现油污受害方无法向责任船舶主张赔偿的权利,从而导致法律上的不平等与不合理[4]。

总之,从理论的角度看,以上争论的焦点在于船舶碰撞和油污损害结果之间应当采取何种因果关系判定方法及其理论立场;从实践的角度看,则在于对因果关系所作出的判断能否符合碰撞油污索赔的实际需求。而碰撞与油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溢油这一因素是否阻断了原本的自然因果关系链条,成为了上述争论的实质核心。对这一因果关系的认定与否,直接决定了对非溢油方的责任主体地位及其归责原则的判断。

[1]程啸.侵权行为法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36.

[2]王利明.侵权行为法研究(上卷).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450.

[3]韩立新.船舶污染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3-86.

[4]余妙宏.船舶碰撞责任下因果关系之考量——兼论船舶互有过失碰撞所致油污损害的责任主体.中国海商法年刊,2008,18(1).

张志敏(1986~)男,汉族,广东省韶关市人,研究生研修班在读,助理经济师,研究方向海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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