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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三权分置的路径选择

2016-01-31孙海洲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6年22期

孙海洲

(26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农地三权分置的路径选择

孙海洲

(264005 烟台大学法学院 山东 烟台)

农地“三权”如何“分置”,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案:第一种方案是将现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一分为二,实现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两种权利分置,该方案被认为与中央的“三权分置”政策表述相符合;第二种方案则认为土地经营权是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处分,即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设立“次生性”土地承包经营权——经营权,前者可称为“权利切割模式”,后者可称为“权利复制模式”。

三权分置;法制构造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切割”模式

主张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学者占大多数,如丁文教授认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无论在权利属性和救济方式上都存在显著区别,应该分离。而且,土地承包经营权既承担着社会保障功能又是农民重要的财产权利,在其社保功能日渐式微的情况下应该凸显其财产属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具有人身和财产的双重属性,是一种“打包性”权利,它既不是纯粹的成员权也不是纯粹的财产权,而是两者的合体。但今非昔比,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模式已经严重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通过分离土地承包经营权,去除土地经营权的身份限制,允许其抵押、入股、继承,还原其纯粹财产权的本来面目。同时,土地承包权仍保留在土地承包人手中,一方面可以发挥其收益功能,也能提供最后的生产保障,这是在我国农村社会保障机制尚未健全的现实下的无奈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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