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账务及税务处理
2016-01-30黄秋玲
财经界·上旬刊 2016年2期
黄秋玲
摘要:新时代竞争发展形势下,融资性售后回租是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备受企业青睐,并且在长期资产融资、优化资产负债结构、盘活固定资产、税收纳税筹划等方面有着独特的优势。本文从融资性售后回租概念入手,重点阐述了相关的会计处理及其产生的财税效应,积极探索促进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更好更快的发展。
关键词:融资性售后回租 财税效应
当前,在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政策的支持下,融资租赁业务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机会和空间,全国租赁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融资租赁业务尤其是售后回租业务因其业务简单、操作容易、风险小更是倍受亲睐,发展迅速。
一、融资性售后回租概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融资性售后回租在我国也得到了充分的发展,但截止目前,我国对融资性售后回租尚无统一的定义,在正式的官方文件中涉及到融资性售后回租定义的主要有以下三份文件:第一,财税[2010]13号文: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定性为一种回租行为,即承租方将已经出售的资产又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往往当时承租方在出售该资产时,就是坚持以融资为目的,出售的企业也都是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仍然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因其本身并没有将资产的所有权转移,资产自身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也没有转移,所以出售的资产仍然属于企业。第二,财税[2013]106号文:强调了融资性售后回租的行为是以承租方融资为目的,出售的对方必须是经过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并且在后续的活动中通过回租,能够将该资产租回的业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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