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法律建议
2016-01-30李森
财经界·上旬刊 2016年2期
李森
摘要:人民银行作为票据管理部门,依法对空头支票进行行政处罚管理,但由于现行法律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界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依据、效力不足的风险,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障碍。
关键词:人民银行 空头支票 法律建议
一、引言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人民银行作为票据管理部门,依法对空头支票进行行政处罚管理,但由于现行法律对“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界定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法律依据、效力不足的风险,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仍存在一定程度的法律障碍。
二、我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管理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法律层面
《票据法》规定了空头支票的基本概念,明确禁止签发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法》赋予了中国人民银行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制定金融规章,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作出具体规定的职权。
(二)部门规章层面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31条明确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三)规范性文件层面
随着票据业务的发展,人民银行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空头支票行政处罚进行更为细致、具体的规定。……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