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清土地租佃关系与租佃契约研究
2016-01-25卞利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5年4期
卞利
摘要:土地租佃关系是指由拥有土地的地(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户耕种,并以一定方式和一定比例向佃耕者收取地租而形成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租佃关系是明清社会中一种主要的生产关系。本文从明清租佃关系的类型划分和演变发展历程入手,对明清时期土地租佃契约种类及其国家对租佃关系立法调整进行了较为系统地论述。
关键词:明清时代;租佃关系;租佃契约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4—0017—15
土地租佃关系是指由拥有土地的地(田)主将土地出租给佃户耕种,并以一定方式和一定比例向佃耕者收取地租而形成的地主与佃户之间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关系。租佃关系是明清社会中一种主要的生产关系。
租佃关系在战国时期即已产生,汉代董仲舒曾云:“或耕豪民之田,见税十五。”这是一种典型的收取实物地租的租佃制关系。这一文字记载说明,我国封建社会初期,租佃制度就已经产生了。敦煌、吐鲁番租佃文书的大量发现,为我们了解和研究北朝和隋唐时期的租佃制度,提供了最为珍贵的原始资料。宋代以后,租佃制度发生了较大变化,主、客户的划分,佃户地位的提高,租佃立法的逐步完善,都给明清时期租佃关系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租佃契约的完善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随着租佃关系的深八发展,明清两朝统治者也逐渐在立法上,开始对租佃关系进行规范。包括佃户的法律地位、永佃权的法律规定以及作为租佃关系中各种“债”的解释,以及佃仆的开豁等等,所有这些,都构成了明清租佃关系立法的主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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