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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水江文书》看清代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民族地区租佃制度的特征

2016-01-25罗云丹邓锦凤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5年4期

罗云丹 邓锦凤

摘要:《清水汪文书》收录的清代至民国时期租佃契约契式类型多样。清代以来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民族地区已经普遍建立了土地租佃契约制度,其地租形态主要包括实物分成制、实物定额制和固定货币制。清代至民国时期,土地是民间一宗重要的私有财产,锦屏民间的地权分散而又相对集中,同时土地多头共有关系普遍,地主与佃户之间也存在着多头关系,佃户的来源以当地世居农民为主。

关键词:清代至民国时期;清水江文书;租佃契约;租佃制度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4—0082—07

清水江文书的各项研究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其中涉及租佃契约研究的代表学者主要有:杨有赓、王宗勋、龙泽江、吴声军、徐晓光、张应强、程泽时、梁聪、相原佳之、岸本美绪等,其研究多以清代的林契为文本。租佃契约是反映租佃制度的重要载体,《清水江文书》收录了清代至民国时期的租佃契约近千份,丰富了中国租佃经济制度理论与实证史料,笔者试图以《清水江文书》收录的清代至民国时期的租佃契约为例,分析其契式类型、地租形态、土地占有及佃户来源等方面的内容,来审视以锦屏为中心的清水江民族地区租佃制度的特征,便于学者清晰地梳理和全面地认识中国传统的租佃制度及社会的发展脉络。

一、契式类型

在中国历史上,土地私有后即出现了自耕和出租两种土地生产经营方式,拥有土地一方即地主,把土地出租给无地及少地一方耕种,地主把土地作为生产要素索取报偿,而无地及少地一方或成为地主的雇工,或因土地有生产力而情愿提供一定的地租额作为报偿,以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成为地主的佃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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