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何前去官衙:清水江文书中的红契分析
2016-01-25KimHanbark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5年4期
Kim+Hanbark



摘要:最常为人所提起的清水江文书的特征,多以民间主导而形成的白契这一特点。而事实上,清水江文书中相当一部分则为获得官衙认可而缔结的红契。在大部分契约以白契的形式而缔结的情况下,红契的存在,这即暗示了什么契约要有官府认可。笔者大致以立约人的特点、契约数额的高低、时代背景、向官衙的可达性、纠纷可能性等可能情况来分析清水江文书中的红契文书,以此棵清代锦屏县民众要立红契的原因,且进一步审视这一地区对交易惯例和交易的认识。
关键词:红契;白契;清水江文书
中图分类号:F1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21X(2015)04—0075—07
一、引言
众所周知清水江文书的特征中之一,是以民间主导而形成的白契为主的。据《清代土地所有权研究》,在清代审判的过程中红契和白契具有效力。因红契难以伪造,一般老百姓以为有利于审判当中而偏爱红契。而且对于清朝官员来说,红契可视为一个税收,鼓励以红契立契。每人应该上报1年之内所有的契约,如果有逾限不报者,照例究追。
尽管如此,稀见老百姓立红契,其原因何在?第一个的原因是费用。按(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凡买田地房屋,必用契尾,每两输银三分”。有人想买卖田地房屋,应该交纳契税。交纳契税,那张契约才立为红契。每两输银3分,契税就是3%。举一个例子,买卖田地价20两,买主应该交纳契税6钱。6钱是绝不少的,在清代予孤贫者发给月费每天1分。就是说,六钱契税相当于孤贫户的2月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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