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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人语:法律,民间与官方的二元叙事

2016-01-25谢晖

原生态民族文化学刊 2015年4期
关键词:规则法律方法

一直以来,法律的叙事被国家所无可争辩地领有。无论在西方世界影响甚大的分析实证法学的所谓“主权者命令说”,还是在传统社会主义国家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维辛斯基的“国家意志”或“统治阶级意志论”,都把法律作为国家专有的外部装饰和统治工具,从而法律不过是作为外在于人们生活日用的来自国家的必要强制。至于民间,则对于法律只能仆从和接受,而不能在任何意义上创生、支配、甚至解释之,更不能自作主张,建立所谓脱离官方法的民间“法律秩序”。对法律的这种理解和界定,自然形成在法律叙事上的官方无限霸权和独断解释。民间有关法律的需要也罢,有关自发交往中的秩序构造方式也罢,都没有、也不可能被官方认真地纳八考察视野。尽管人们的日常生活、交往行为以及秩序构造,未必一定亦步亦趋于官方法的约定,甚至在更多时候,民间秩序的构造,主要是民问自发规范作用的结果,可在理念上,这些实践似乎无关紧要,人们宁可对之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这样,法律就只能被定位于官方的安排,至于官方安排的规范是否符合民间需要,是否符合日常生活,是否对社会秩序的构造必然起到促进作用,而不是因为此种规则,反而破坏了既有的民间秩序,搅乱了人们的日常生活,论者们却在所不问。

但是,人类秩序构建的实践却并非总是按照官方法律的秩序路线图而亦步亦趋、循规蹈矩。反之,我们常见的人间交往秩序,即便与当下法律完全合辙或者并不反对,但其直接规范来源并不总是依照官方法,更多时候所依赖的乃是一个地方、一个族群、一个组织一直以来所奉行的民间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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