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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三题

2016-01-24王洪涛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王洪涛



“以审判为中心”改革三题

王洪涛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以审判为中心”不等同于审判中心主义,不涉及到诉讼制度的重新建构。其基本意旨就是要将庭审实质化,要求落实证据裁判原则,落实直接言辞原则,让法庭真正成为一个控辩审三方积聚共识、化解分歧的地方。“以审判为中心”与宪法第135条的规定亦无法理上的冲突,只是重申并强化了相互配合、相互制约以及检察监督的原则。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不仅要关注相关庭审方式的改进,更重要的是要推动保障运行机制的构建。要求建立统一的证据规则体系,规范公安的侦查执法活动,落实责任主体制以及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和科学的案件分流机制。

以审判为中心;诉讼改革;庭审实质化;证据体系;案件分流

随着中共中央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定》)将“以审判为中心”作为未来司法改革内容之一,“以审判为中心”这一话题又重新成为关注的焦点。我们认为,关于“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意旨,“以审判为中心”与宪法第135条是否冲突,如何落实“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等问题,仍有争议,需进一步讨论和 厘清。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基本意旨——庭审实质化

对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学界有一种声音,似乎当然地认为即等同于审判中心主义的实施。笔者对此有不同看法。刑事审判中心主义是将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的中心,审判程序由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开启并作为其准备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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