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中的先决问题研究
2016-01-24陈磊李昌超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5期
陈磊,李昌超
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中的先决问题研究
陈磊,李昌超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重庆,401120;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中国以往知识产权诉讼采司法二元模式,在案件同时涉及权利有效性与侵权损害赔偿争议时,存在严重的效率问题并可能导致矛盾判决。应直接采取两造诉讼,赋予知识产权民事诉讼对权利有效性判断的对世效力。应完善知识产权局诉讼参加制度,增加法院可依职权向其调取证据资料的规定,由同一法官审理并通过诉讼期日的指定,技术性地等待行政诉讼的结果,可一定程度上防止矛盾裁判。若发生矛盾判决,当事人可提再审之诉进行权利救济。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人提出修改申请时,法院可不等修改程序的结果,迳行依专利权的瑕疵或专利缩减的范围作出侵权与否的判决。
知识产权诉讼;民事诉讼先决问题;专利有效性;专利侵权诉讼
一、问题意识及典型判例
我国以往知识产权诉讼采取公私法分离审理的司法二元模式,分别交由法院民庭或行政庭审理,而二者着眼于公私法事件的差异,彼此尊重各自权限[1],这种制度设计在处理同时涉及权利有效性与侵权损害赔偿争议的知识产权案件时,通常会产生严重的效率问题,原因在于知识产权的核准与否属于行政权,法院无权干涉。一旦当事人就知识产权发生民事侵权纠纷,其争执又涉及原来核准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是否妥当时,民事侵权诉讼会面临停止诉讼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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