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才能的制度维度
2016-01-24朱海就
朱海就
(浙江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杭州 310018)
企业家才能的制度维度
朱海就
(浙江工商大学 经济学院,杭州 310018)
摘要:文章探讨了企业家才能的制度维度问题。企业家除了为社会提供产品之外,还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制度,这种影响虽不易觉察,是“看不见的”,但确实存在且意义深远。这使我们认识到即便是一个在产品方面为社会创造了价值的企业,也有可能是“制度破坏型的”。文章通过把制度分为组织、通行的法则和文化三个层面,解释了为什么企业家的“理性”行动,可能会形成一种与自然法相背离的“流行风气”,并最终导致一个社会制度环境的恶化。文章最后认为,企业家的社会责任并不仅仅是致力于公益、环保等等,更是有意识地推动制度的改善。
关键词:理性;企业家才能;制度;自然法则
企业家才能是奥地利学派(以下简称“奥派”)的重要概念,它通常被理解为承担不确定性(奈特、米塞斯)[2]、警觉利润机会(柯兹纳)[3]、想象(拉赫曼)和创新(熊彼特)等等[4],[5],可以说从不同的角度把握并诠释了企业家才能的重要特征。但是不难发现,所有的这些认识都只是从“个体”的行为出发的,缺乏一个与制度相关的维度。而奥派又较其他学派更为重视市场中制度的作用和意义,比如福斯认为米塞斯是产权经济学的先驱,*Nicolai Foss, The Austrian School and Modern Economics, Copenhagen: Copenhagen Business School Press, 1994,p. 206.米塞斯在这方面的论述可见他的《社会主义》一书;门格尔也在较早的时候就意识到制度的自发性,比如他对货币的论述;[6]而哈耶克则不仅发扬了门格尔的这一思想,在1937年之后更是把主要的精力集中于法律、宪政这些重要的制度问题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