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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扩建南海“美济礁”行为的国际法效力研究

2016-01-23黄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黄炎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1620)

中国扩建南海“美济礁”行为的国际法效力研究

黄炎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上海,201620)

中国对“美济礁”在内的南海岛礁的主权主张有着充分的历史性证据、国际条约证据以及有效统治证据。中国在“美济礁”的建设活动本质上属于国际习惯法中的“添附”;同时,扩建后的“美济礁”属于“混合岛礁”,不适用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人工岛屿”的相关规定。菲律宾将南海问题提交仲裁无法否定中国扩建岛礁行为的合法性。

中菲南海仲裁案;美济礁;岛礁建设;国际法效力

近年来,中国相继在美济礁、赤瓜礁、南薰礁、华阳礁、永暑礁、东门礁、诸碧礁等南海岛礁上开展建设港口、油库、飞机跑道及填海造陆等行动。①尽管中国外交部已多次声明中国对南沙岛礁的扩建活动是行使国家主权的行为②,此举依然遭到了部分国际势力的质疑。其中,我国受到的法律上最为系统且极富诉讼策略的挑战来自菲律宾。③

在菲律宾向仲裁庭提交的15项仲裁请求中,包含对南沙岛礁中10个海洋地物④的定性,其中针对“美济礁”⑤的仲裁请求最多,共有3项:分别是第4项“美济礁、仁爱礁和诸碧礁为低潮高地,不能产生领海、专属经济区或者大陆架,并且为不能够通过先占或其他方式取得的地形”;第5项“美济礁和仁爱礁为菲律宾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一部分”;第12项 “中国对美济礁的建造活动违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规定”,菲方在该项请求中特意选取美济礁作为其攻击中国岛礁建设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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