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7条对医疗上注意义务的规定
2016-01-23于佳佳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标准
于佳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论医疗过失的判断标准
——解读《侵权责任法》第57条对医疗上注意义务的规定
于佳佳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200030)
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57条将医疗上的注意义务定义为“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当时”的医疗水平说明,随着医学技术的进步,医疗水平不是静止不变的,与此相应,医疗上的注意义务中包括执业后继续学习的义务。“医疗水平”受医疗的地域差距和医疗的专业性影响。“符合”医疗水平的诊疗并不必然是遵从常规的诊疗,法律要求行医者是合理慎重的医生,依据个案中的具体危险,比较衡量诊疗行为的危险性和治疗效果,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恰当诊疗措施。
医疗过失;注意义务;医疗水平;医疗常规;比较衡量
医疗过失的责任根据是医疗上注意义务的违反。我国《侵权责任法》第57条将这一注意义务定义为“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在此,需要进一步解释的问题是,如何定义“当时的医疗水平”,什么样的诊疗行为“符合”当时的医疗水平。
一、医疗水平与医疗过失
在过失论中,法律以一般人处于行为人的立场上时所采取的措施为过失的基本判断标准。同样,在医疗领域中,过失的判断标准即为同专业领域的一般医生处于行为人的立场上时被期待实施的诊疗措施。这一诊疗措施应该符合行为当时的医疗水平。在理解医疗水平时需要考虑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医学在不断进步,医疗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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