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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残疾人就业法律保护机制的改进
——以《美国残疾人法》为借鉴

2016-01-23贺东山马跃如余卫明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关键词:标准

贺东山,马跃如,余卫明

(1.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2. 中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试论残疾人就业法律保护机制的改进
——以《美国残疾人法》为借鉴

贺东山1,马跃如2,余卫明1

(1.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2. 中南大学化学化工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美国残疾人法》的“Eligibility criteria”等重要概念及其在典型判例中的运用具有可借鉴的价值。我国反残疾就业歧视立法保护中应引入“适格标准”“工作核心内容”“适度调整”等核心理念,取消用人单位按比例招录残疾就业人群的强制性义务,赋予残疾人员享有司法救济权,同时在《残疾人保障法》中补充不得拒录符合“适格标准”等的条件残疾人群的相关内容,并明确关于遭受残疾人就业岐视的举证责任。

反残疾歧视;平等就业权;适格标准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科技水平的不断提升,残疾就业人群的工作环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同时该群体的就业能力也有了很大的提高,并且能够适合的工作岗位正在逐步增多。因此,如何防止和消除残疾就业歧视就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既要考虑维护用人单位(或私人雇主)的用人自主权以及该企业的效益对地方经济造成的影响,还要维护残疾人群的平等就业权,相比其他就业歧视,反残疾就业歧视在立法和执法等方面的难度都更大一些。

一、我国反残疾就业歧视立法保护中核心理念的缺失

我国颁布实施的《就业促进法》和《残疾人保障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收录用就业人员时不得歧视残疾就业人群,其中还包括残疾人在用人单位的定岗晋级和福利保险等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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