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中禁止重复条款的实践反思
2016-01-23黄先雄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6年3期
黄先雄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行政诉讼中禁止重复条款的实践反思
黄先雄
(中南大学法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这一“禁止重复条款”在实践中处境尴尬,行政机关违反该条款、藐视司法判决的现象并不少见。导致这种现象的原因很多:司法地位不高、司法制裁手段不足、司法谦抑度不够、少数行政案件过于疑难复杂、对行政权的民意制约乏力等。我们应当正视这一现象,通过切实提升法院地位、完善对行政机关违反该条款的配套制裁措施、强调法院在特定类型案件中尊重行政决定、强化对行政机关的民意制约等,确保行政机关自觉遵循该条款,树立司法权威,以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公共资源。
司法权威;禁止重复条款;司法权;行政权
新《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旧法第五十五条也作了基本相同的规定。笔者借用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说法①,将这一条款概括为“禁止重复条款”。我国《行政诉讼法》为什么要作出这一规定?根据当初的立法说明,是“为了防止有的行政机关不按照人民法院的判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致使原告的权利得不到保护”②。笔者认为,这一条款目的的达成有赖于司法的权威性,也有赖于法院正确定位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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