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2016-01-23韩艳
浙江工商大学学报 2016年3期
韩 艳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杭州 310018)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
韩艳
(浙江警官职业学院 法律系,杭州 310018)
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范围决定了执行检察监督权限度。从宏观层面来看,它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从微观角度而言,它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方式、程序运行和保障机制设定的前提。民事执行监督范围主要涵盖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和监督事由两个方面。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对象的设定,应坚持以民事执行公权力监督为本体,而将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违法行为排除于外;对民事执行监督事由的设定,应循着“一体两翼”模式结构,即以监督执行权异化为主体,沿着违法执行行为和消极不作为监督两个侧翼渐次展开。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监督对象;监督事由
一、 问题的提出:制度缺失与现实窘境
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我国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的职能之一。一直以来民事检察监督的重心落于对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然随着民事执行过程中违法执行现象的居高不下[1],民事检察监督是否及于民事执行活动引起广泛争议。2012年我国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至此,民事检察监督是否及于民事执行活动之争得以尘埃落定。然而,由于新《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仅是一条原则性规定,只解决了法律依据问题,并未针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以及监督保障等操作性层面问题进行系统性构建,使得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未能达到立法预设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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