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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车祸骗保案

2016-01-21

驾驶园 2015年11期
关键词:肖某事故现场保险金

偷鸡不成蚀把米 把自已送进牢房

除了赔钱,还得吃官司

案情简介:10月9日晚上21时54分,在台州椒江区洪三路下陈街道合作村前路段发生了一起“追尾交通事故”。在事故现场,见到了自称被追尾的轿车司机阮某,以及驾驶一辆宝马轿车追尾的吴某,发现浙JBG535小型轿车的头部损坏严重,而浙J51253小型轿车尾部无大碍,在现场勘查过程中,细心的民警根据多年的办案经验,发现该起交通事故疑点颇多,一些零部件是旧的,极有可能系伪造的事故现场。通过天网工程展开对浙JBG535小型轿车和浙J51253小型轿车的行车轨迹等相关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在调查询问过程中,当事人阮某和吴某交代了自己是某汽车修理厂的员工,这次事故现场系老板陶某指使他们做的。

10月10日当天上午9时许,负责联系浙JBG535小型轿车进行维修的王某到三甲交警中队投案自首。22时许,汽车修理厂老板陶某也主动到椒江公安分局投案自首。

据负责联系维修的王某交代,此车早在两个月前在杜桥发生过一交通事故,损失在六七万左右,但由于该车没有年审,也就得不到相应的赔偿,为了挽回经济损失,与汽车修理厂老板陶某取得联系,策划了这样一起伪造追尾交通事故现场。

几种常见造假手法

“第一种手法是用低价二手配件将原车的好配件换下来,然后制造刮擦、碰撞等假车祸现场骗保。”修理工定损之后再把原配件换回去,做高维修价格。

第二种是双车事故中,高档车怕低档车无力承担维修费用,双方协商,把本来是低档车责任的事故,“伪造成高档车责任,从而实现骗保目的。”

三种是将刮擦等小伤“扩大”,做高维修费用骗保。

交警提醒:对于故意制造或虚构交通事故骗取保险赔款的行为,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并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希望广大车主千万不要铤而走险,以身试法,也别信某些修理厂所谓的“潜规则”,骗保搞不好就要负刑事责任。

酒驾出事想骗保

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情简介:2013年4月份,肖某和几个朋友在KTV聚会。喝得醉醺醺的肖某被朋友送到附近休息。待了近一个小时,肖某也睡不着,他就想着赶紧回家。行驶到高新区通安镇附近,路上突然有一只狗横穿过来。为了避让,肖某急打方向盘,结果刹车不及,一下子撞上路边的电线杆。肖某下车一看,朋友的车已经惨不忍睹。突如其来的交通事故让肖某一下子清醒起来,肖某赶紧离开事故现场,并给朋友黄某打电话,告知自己酒驾出了事故,希望让他来顶包。黄某也挺仗义,满口答应了。见面后,肖某再三跟朋友黄某交代事故发生时的场景,并设想了警察、保险公司可能问到的问题。肖某离开期间,路人王先生从事故车旁边经过,看到车受损严重报了警。黄某赶到事故现场后,警察随即赶到,黄某以自己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报了案,并随警察作了笔录。保险公司勘察后,最终定损18万元。汽车修好后,黄某便开始办理理赔事宜。因案值较大,保险公司先后四次找黄某了解情况,发现黄某前后的陈述不尽一致。心存疑虑的保险公司又向当时报警的路人王先生了解情况,王先生表示报警时未发现车上有人。多种疑点让保险公司感觉黄某有骗保的嫌疑,遂向公安机关报案,肖某被抓获归案。

判决结果:虎丘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肖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手段,欲骗取保险金1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鉴于其系犯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点评:酒后驾驶已是错,骗赔更是错上错。尽管犯罪未遂,但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保险拒绝酒驾和醉驾,既是对驾驶人生命安全的警戒,也是对社会公众安全的负责。

维保汽车骗保案

贪图小利得不偿失 车主“蹭保险”被判刑

案情简介:2011年6月5日,薛某某、尹某某为通过保险维修各自汽车,经与某汽车维修厂郑某某商定,由郑某某伪造了尹某某汽车与薛某某汽车相撞的保险事故,后由薛某某、尹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骗取保险金23280元。2011年12月30日,薛某某为通过保险再次维修其汽车,由郑某某驾驶薛某某的汽车撞树,后由薛某某冒充出险驾驶员报案,由郑某某办理保险理赔手续,骗取保险金68000元。案发后,三名被告人退出全部赃款。

判决结果: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结合薛某某等3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认罪、悔罪态度,决定对薛某某、郑某某减轻处罚,对尹某某从轻处罚,对三名被告人均适用缓刑。以保险诈骗罪判处薛某某、尹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点评:“蹭保险”也是诈骗,贪图小利反落得偷鸡不成蚀把米。

倒签单诈骗案

先出险后投保非法获利 得不偿失被判徒刑二年半

案情简介:2012年4月19日凌晨,吴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下坡时发生倾覆。事故发生时该车的车辆保险处于脱保状态,为获得保险理赔款,吴某某于2012年4月19日办理了事故车的车辆保险,该保险于次日生效。吴某某于2012年4月22日就4月19日凌晨发生的倾覆事故向保险公司报案,要求获得保险理赔。同年6月骗取保险金82650元。

判决结果:南京浦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吴某某虚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罪。吴某某系自首,且已退还所骗取的保险金,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依法减轻处罚。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点评:意外事故不由人,心存侥幸耍聪明,聪明总被聪明误,枉失自由两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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