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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朝法律形式及其变迁问题研究

2016-01-20胡兴东

北方法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法律

胡兴东

摘要:宋朝的法律形式构成较为复杂,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变迁中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律、疏议、刑统、敕、令、格、式、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等。根据法律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类、非刑事类和混和类三种,其中刑事类法律形式有律、疏议、刑统、敕和断例;非刑事类法律形式有令、格和式;混和型有申明、指挥和看详。申明中有两类属于刑事类,即申明刑统和随敕申明。根据在国家法律适用中的效力等级和作用,宋朝法律形式可以分为:基本法律渊源、一般法律渊源和补充法律渊源,其中基本法律渊源有律、疏议和刑统;一般法律渊源有敕、令、格和式;补充法律渊源是申明、断例、指挥和看详。宋朝法律形式的基本特点是繁多而有分工。宋朝法律形式的繁杂导致中后期“事类”立法的兴起,最终促使中国古代法律形式转向简化。

关键词:法律形式宋朝法律渊源事类立法

中图分类号:DF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1-0107-15

宋朝的法律形式在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变迁历史中十分重要,其既是隋唐时期法律形式的继承和发展者,同时也是元明清时期法律形式的源头。宋朝在法律形式上把秦汉以来的律令和南北朝时期的律令格式发展到了极致,创立了以律、敕、令、格、式为中心的法律形式体系,使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得以全面实践。然而,宋朝也是对秦汉以来中国古代法律形式发展走向多样性的转变时代,宋朝后期开始以简约为趋向,体现在“事类”立法的出现和加强,结果是导致元朝将法律形式简化成断例与条例,明清两朝将法律形式简化成律与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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