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主义论辩的证成与具体适用
2016-01-20张顺
北方法学 2016年1期
张顺

摘要:后果主义论辩是法律论证的一种重要的形式,其存在的目的就是从后果论的角度为规范适用提供“二次证明”。尽管后果主义论辩受到诸多批判,如以损害形式逻辑为代价、引入法官动机破坏法律的确定性、以法律工具主义作为价值预设等,但是后果主义论辩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其作为重要的论证方法,是法官思维的组成部分,也是协调规则安定性与灵活性之间矛盾、解决权利相对性困境的重要方法。基于不同类型的后果,可以将后果主义论辩区分为制度型、目的型、道德型和政策型,这四种类型的后果主义论辩都有独特的适用领域和适用限制。在个案裁判中,后果主义论辩以“显性”和“隐性”的方式存在,作为一种辅助性依据,它在一定意义上可以将法律问题还原为事实问题。然而,受制于人的有限理性、法官的价值偏好,后果主义论辩在适用时需要就个案事实与逻辑后果的相关性进行论证,必要时辅之以其他的论证形式,并对适用的推理过程展开细致的说理。
关键词:后果论后果主义论辩辅助性依据相关性形式法治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1-0133-15
引言
司法裁判的合法性、合理性与可接受性是判断司法裁判优劣的重要标准,也是法律论证理论得以建构的理论预设。无论在实践中遇到怎样的案件——简易抑或疑难,法官都有义务跨越规范与事实的缝隙,为司法裁判提供充分而细致的论证。“人们想知道,某个坐在裁判席上或带有徽章的人凭借什么权利去行使剥夺他人生命、自由或财产的国家权力……在施行法治时,法律推理应该揭示法律和特定行为之间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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