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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继承与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冲突与协调

2016-01-20刘耀东

北方法学 2016年1期

刘耀东

摘要:《物权法》第29条的规范意旨是为了避免遗产权利处于无主状态,基于填补遗产权利真空所设。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承认或放弃继承期间所抛弃者,既非既得的财产所有权,亦非承认继承后的继承既得权,而是有转变为支配权的继承权可能的“形成权的继承权”。夫妻一方因继承、受赠与或遗赠所得的财产应明确为个人财产,除非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归夫妻双方。

关键词:放弃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制遗产分割赠与

中图分类号:DF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1-0035-08

一、问题的提出

案例一:原告赵某起诉被告杨某离婚,经法院调解双方均同意离婚,但就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问题争执不下。双方当事人早已分居,就在赵某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前一天晚上,被告杨某的母亲突然病故。杨某的母亲早年守寡,上个世纪90年代协助其在海外经商的兄长回内地合资办厂,现已家资万贯。杨某是其唯一的儿子,也是唯一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赵某得知其婆婆去世后,遂主张其与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包括杨某继承其母亲的财产,包括房产、汽车、企业股份和现金等。而杨某则提出,其已经放弃了继承权,其母亲的财产应当由其舅父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故离婚诉讼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包括其母亲的遗产。 ①

案例二:原告赵某(男)与被告严某(女)于1991年登记结婚。1999年5月严某的父亲去世,在市内留有一套住房,但一直未继承分割,由严某母亲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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