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中暂时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2016-01-20季晨溦
北方法学 2016年1期
关键词:制度
季晨溦
摘要:在行政诉讼中设置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可以及时有效地回复原告的合法权益。目前,我国的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尚未形成完整严密的法网体系,因而民众无法获得无漏洞且具有实效性的司法救济。我们今后对该制度的完善,应以司法裁量标准的建构为中心,即对停止执行制度和保全制度的实体要件予以明晰并引入阶段性审查模式,由此满足化解现代行政法律关系中多种私益和公益间冲突的需要。此外,为顺应诉讼类型多元化的发展,还应对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情形予以明确,扩大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关键词:行政诉讼暂时权利保护停止执行制度保全制度司法裁量标准
中图分类号:DF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330(2016)01-0148-13
一、问题的提出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的合法权益可能会因经历漫长的诉讼过程而无法得到回复或弥补,如住宅被强拆、学校招生考试时间已过。基于此,在法院作出终局裁判前,需要一个能够暂时回复民众权利的途径,以满足民众对司法救济的迫切需求,并落实宪法保障公民诉讼权的要求。二战后,在人权保障与司法救济实效性理念的影响下,法治发达的国家普遍设置并健全了暂时权利保护制度。在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诉讼法中,逐步确立起一整套以停止执行制度和保全制度为主要类型的暂时权利保护规则体系。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实践中,已形成了通过禁制令(Injunctions) ①来控制行政、保障公民诉讼权的相关判例和规则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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