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理论视角下的公立学校校长激励研究
2016-01-13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1期
关键词:激励
摘要:我国公立学校的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关系,双方由于利益目标、身份地位及信息传递等差异,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代理问题。为解决这种问题,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遏制机会主义行为。
关键词:委托代理 校长 激励
目前,我国的公立学校实行政府授权下的校长负责制。政府是学校的所有者,校长是学校的经营者,政府通过学校向公众提供教育服务。政府与校长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校长作为代理人,其职能发挥的程度关系着学校的发展以及教育教学的质量。因此,对校长采取有效的激励措施,实现和保障委托人(表面上是政府,实际上最初始的委托人是学生和家长)的利益至关重要。
一、教育主管部门与校长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委托代理是人类活动协作的基本模式,故委托代理关系是人类协作的基本关系。首先,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经济利益关系。委托人和代理人因共同的项目活动联系在一起,代理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委托人利益最大化。其次,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由于受环境、技术、信息等的不确定性及交易成本可能增加的影响,委托代理契约不能面面俱到,因此形成不完备契约。
我国公立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由教育主管部门任命,负责学校的发展、教育教学及管理。教育主管部门(通常是政府)作为委托人拥有学校的产权,他们不仅期望学校实现组织利益最大化,使得学生满意家长放心,同时也期望学校的持续发展带来社会效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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