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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数据道德悖论的思考

2016-01-13王永峰

人力资源管理 2016年1期
关键词:大数据

王永峰

摘要:互联网技术成就大数据时,价值观自然涉及其中,大数据关系着信息安全、隐私、公正、透明、平等、可及等人类终极价值,存在着“预判挑战自由、隐私披露挑战尊严、信息垄断挑战公平、固化标签挑战正义”等道德问题。网络行为由数据和对应的语法或规律组成,并保存若干年,而网络道德所负价值选择也是由相应的数据信息组成,这为利用大数据的方式分析和解决网络道德问题提供了基础。本文为此给出了八个具体对策。

关键词:大数据 道德悖论 价值倾向 智能分析

一、研究的现状

国内外基本以大数据伦理问题和网络道德问题两个视野研究道德问题。就学科性质、基本概念、理论框架和基本问题都有所不同,大数据侧重数据源伦理问题,以隐私安全为基本问题,网络道德以传统道德为基础,涉及造谣、广告、沉溺、诈骗等问题。

国外就大数据带来的伦理问题在2012年就有一定规模理论和实证研究,如麻省的Big Data Initiative启动大数据隐私工作组(Big Data Privacy Working Group),邀请来自学术界、工业、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利益攸关者来考查大数据对隐私的含义。私营的数字广告联盟(Digital Advertising Alliance)准备制订自己的规则,采纳自己的隐私保护框架以确保顾客信息的安全和安保。(Riglian 2012)有人呼吁为大数据建立一部透明、简易、系统和价值兑现的伦理实践准则。

国内互联网道德问题理论与实践研究众多,从最早的计算机伦理学开始,到《中国互联网行业自律公约》的发布,网络道德问题的研究转向大数据伦理问题的研究。本文尝试在分析大数据道德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利用大数据优势进行网络道德治理。

二、全面数据化过程中的道德悖论

1.大数据道德问题的焦点是隐私与共享。普通网络道德问题的焦点是自由和权限的问题,而大数据道德悖论的焦点是隐私与共享的矛盾。大数据的透明与方便共生,受益与风险同在,其目的就是为了集中所有数据信息以便于开发使用,但其开发和使用本身就有争议。谁有资格开发?谁有开发受益权?谁有使用受益权?由谁使用(主体资格)?给谁使用(对象资格)?按什么规则使用?有哪些使用原则界限?使用哪些数据?数字身份关联还是独立?数据福利是否引起价值贬值?用户信息谁能支配、查询和使用?数据使用目的是否公开?数字贫民是否给予教育?是否要消除数字裂沟等问题,就会产生各类道德价值争议和数据焦虑。

2.数据万能,匿名化和独立性本身就不现实。数据的有序性和逻辑性与现实发展的无序性和随意性导致大数据并不是万能的,用户情感变量和自由行为受他因素引导,基于网络行为的大数据是否能代表用户真实意愿和行为,主体需求被数据引导还是真实需求,大数据引起的未知后果的是可控的还是不可控的;有用的数据就不可能完全匿名化,否则无法提供产品和服务,可是强大的数据,仅用邮编、生日和性别三个身份标识就可推理出用户的其他信息,包括医疗记录、个人习惯、财务状况以及家庭关系这些私密信息;数据既要关联又要独立也是做不到的,消费信息、社交信息、自媒信息、网络行为信息被用户不自觉关联,并分享给各大网络公司或他人。

3.大数据对道德悖论的解决有一定优势,无序的互网络生活正在被大数据有序化。人们的道德观、价值观在网络创作、社交、交易、消费查询和使用中不断交融、碰撞、适应,虽然目前为止没有形成统一的网络道德标准,但很多的网络道德问题如恶意广告、色情、虚假、造谣在大数据技术辅助下得到解决,商家为了利益,借用大数据分析用户,强制推荐用户网络行为关联的媒体,普通用户面对个人数据信息又无能为力。钱广荣认为导致道德悖论有三个原因,一是道德价值实现与观念有冲突;二是道德选择基于道德价值判断,容易忽略道德实事判断;三是错误舆论导向导致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分离。通过大数据分析对比,可将各类两难问题给予清晰展示和预测,帮助人们合理决策。

4.大数据能够影响道德判断。传统道德判断受义务主义、德性主义和主观道德论支配,使得网民自觉认同权威主体有责任,也有义务获取绝对数据,自然无法从根本上保障隐私、选择和自由。而功利主义判断在经验主义理论支持下,尊重社会公德,肯定和高扬“利已心”,促使商业趋利性的开发和使用大数据,干扰网民生活。正义道德论讲究权益平衡和绝对道德,这又会限定大数据对道德发展的积极作用。大数据主要是通过分散采集、云储存、集中分析和人工发布的方式展开的。这四个环节中,人为因素和价值判断都有渗透,这就为人们统一道德认识,影响道德判断提供了场所。

三、在大数据道德悖论中抉择与对策

1.伦理道德价值取得共识。尝试建立大数据的普适原则:如自由、平等、有益,目的是有益于人类幸福和发展,结果是要承担相应责任,重点是协调各方利益,操作时要尊重选择,隐私分级,资源分配要公正,可持续发展,价值兑现等原则应当得到提倡和遵循。

2.建立网络道德规约系统或伦理实践准则。要有做法透明、设置简易、隐私全面和价值可见四个原则。将网络道德问题和网络伦理问题详细分类,如诈骗,盗版,漫骂等,在智能语句分析的条件下,启动大数据对所有网络行为跟踪分析,将利用计算机网络工具伤害他人或干扰他人行为统计,不公开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以划定区域的方式公开。如全国各城市网民网络道德行为统计,和与之对应的网络不良道德行为行为统计,并定期公开。

3.明确网络主体责任界限,制作形式多样的网络道德宣传品。明确网民在网络上发生的各种行为其及可能后果,明确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明确道德问题与法律问题的界限。如果用户涉及到网络道德问题,为防范,自动锁定并推荐相应道德规范。鼓励网民制作相应的网络道德宣传作品,提交给监控中心,根据关键词、敏感词分类的方式有针对性的推荐给网民参考。

4.协同各大网络安全和安保公司,强化智能语句分析,将不良语句提示给网民。鼓励网民将敏感词语及其变形体列为道德敏感词语,然后由监控系统自动监控。而网民如果发布信息时,涉及到道德敏感词语时,则友情弹出提示框,提示是否涉及到道德敏感话语,并给出敏感词语举报率,如果用户坚持发布信息,则提示用户所有信息被监控中心跟踪,避免不良后果产生,并且大数据会记录他所有网络行为并保存若干年。

5.将网络行为与网络主体关联。网络道德意识相对社会道德意识淡漠,根源在于责任不关联。大数据作为统计和分析网络行为的依据时,所有的网络行为无疑都是公开、透明的。尤其是为私利而产生的不良网络道德行为,可以用大数据进行强制关联、过滤、跟踪、提示并确定责任。因此适度的将网络行为与其主体关联就可以使网络主体自觉网络行为。比如为了利益而伤害他人的网络伦理道德行为,则以锁定的方式跟踪、分析和统计其网络行为。

6.针对网络道德行为自动关联网络道德教育。网民发现不良网络言行,可通过自主评价、专家评价和权威评价的方式,确定其网络行为的性质,推荐各类网络服务组织制作相应的网络道德教育资料,并利用自己服务平台,有针对性的推荐给用户。如输入法产品自动推荐文明用语或非伤害性语句,搜索或检索产品自动推荐用户文明可信的网站或信息内容,而电子商务公司则通过各类技术服务避免不良道德行为产生,并针对性提供相应道德宣传作品。同时鼓励各类网络文化公司制作网络道德意识提升的作品,如各大论坛提以提醒的方式让网民理性、文明的方式发表言论,制作相应的辩论程序和模板,使言论者自觉成熟,从而达到文明自律。

7.保障媒体评价权力,利用各类网络技术对网络道德行为进行积极评价。道德自律在于理性,道德他律在于感性,要求约束的道德和追求欲望的幸福必然相悖。给予思想教育者和相关热心人士一定的评价权力,对各类网络道德事件给予积极评价,对有争议的网络道德悖论给予适当点评,以此引导网络道德发展。不良网络道德行为之所以“自由无界限”,与其积极的网络道德行为不被积极评价是有关的。因此,可以利用大数据,将那些默默无闻的网络净化者给予适当的评价,树立网络道德卫士、网络道德楷模、网络道德功臣等道德形象。鼓励各大网站或网络服务组织为网民提供虚拟报酬和奖励机制,如信用积分,志愿服务积分,正能量积分等。也鼓励网络服务商将好人好事的行为给予记录、奖励。而这些虚拟积分在一定程度下可以兑换成现实福利。如某网络公司的多年积极作为积分可减免税赋。

8.利用网络媒体改造德性主义道德传统,营造主体道德选择的社会环境。德性主义道德政治化、权威化,通过教化极力掩饰普遍真实存在的道德悖论,夸大道德悖论的“善果”。其结果就是中国传统伦理中占主流地位的重自身、轻功利的人格教育思想,提高主体善恶定向、态势判析和行为操作三种道德选择能力。价值判断和意义判断反映的是人的德性,事实判断和逻辑判断反映的是人的智慧,人的道德品质应当是德性与智慧的统一。培养主体道德选择智慧,培养将道德经验与道德假设有机整合的能力,“这种智慧在社会层面便是选择和实现道德价值的公平机制,在个人层面便是把握选择和实现道德价值的特定的情境的能力。”

参考文献

[1]王敬华.道德悖论与道德选择[J].齐鲁学刊,2009(3)

[2]钱广荣.道德悖论的基本问题[J]

[3]蒋洁等.大数据预测的伦理困境与出路[J].图书与情报,2014(5)

[4]电商时代 广告主不得不考虑的网民行为习惯变化分析.http://www.zhaoshangbao.com/news/20141203/detail32091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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