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有关问题研究
2016-01-09李永祥石一鸣张利亚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2期
关键词:措施
李永祥 石一鸣 张利亚
2012年3月14日,全国人大通过了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决定。修改决定首次对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进行了大幅改动,尤其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的出现,成为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
长期以来,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率较低,在适用过程中又可能存在变相羁押嫌疑人、被告人等诸多弊端,因此学界对我国监视居住制度一直存在“废除论”和“改造论”两种对立的观点。刑事诉讼法此次修改显然采纳了“改造论”的观点,即对监视居住的使用条件、适用范围、使用方式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和补充,并首次提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概念。然而,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决定通过前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概念的提出引发众议,一些法学专家甚至对此进行了公开批评,担心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难以保障。如:2011年10月28日《成都商报》报道“卞建林教授认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有危害的,一是立法的不科学,与立法理念相冲突、矛盾;第二这种规定会影响到其他强制措施的存在”。为解决争议、规范执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随后出台的新《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中,用20个条文对“监视居住”的操作细节进行规定,特别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执行监督主体及程序等问题予以明确,但通过一年多的司法实践,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相关规定仍暴露出诸多问题。在此背景下,探寻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存在的必要性,如何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时如何做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有机统一等系列问题,便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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