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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与方略: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次修改前瞻

2016-01-09左卫民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5年12期
关键词:陪审制度人民陪审员法律援助

左卫民

2014年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宏伟蓝图与具体路线。《决定》对中国法治建设提出了很多新的要求,在这一宏观背景下,《刑事诉讼法》应该以《决定》的精神为理据,适时进行必要的修改。

《刑事诉讼法》有必要展开第三次修改。理由如下:第一,1996年与2012年两次修改都是不彻底的改革,并未完成刑事诉讼制度现代型转型的重大历史使命。第二,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尚属疏远,需确保两法的良性互动。第三,回应社会各界已经达成的程序正义共识的需求。

具体来说,改革应该着眼于以下方面:第一,打造充分体现宪法精神与人权保障优先的刑事诉讼制度。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与自由应在刑事诉讼立法中得到充分体现,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宪法条款在《刑事诉讼法》中得到更具体、细致的反映。第二,真正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在审判阶段,需以庭审为中心,并真正确立直接言词原则。第三,推行普遍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加快推动我国法律援助服务体系建设,制定出更为详细的法律援助标准和服务范围,不断扩大经济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的覆盖范围。第四,构建真正契合中国国情的陪审制度。科学合理地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任职条件与选任制度,以保障符合条件的公民都有机会参与到陪审之中。第五,着力解决非法证据排除难的问题。应改变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即从有利于侦控机关转向制约侦控机关。

(摘自《现代法学》,2015年第4期,第3-11页。)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6100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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