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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会议座位安排的几个问题

2016-01-05赵明波

人大研究 2015年12期

赵明波

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职权是以集体的方式进行,便自然而然地决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职必须召开不等规模的相关会议。开会就得给与会人员安排座位,光有座位还不行,还得有座次。俗话说: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人大召开的会议政治性、法治性强,所以会议人员座位、座次的安排都应讲规矩,不然就会缺乏应有的会议秩序,直接影响会议议程的正常进行。因此,提前有序安排人大会议人员的座位很有必要,且非小事。本文拟就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部分会议的人员座位如何安排略作探讨。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座位安排。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因此,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预备会议时,主席台座位只安排人大常委会的主任会议成员,即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笔者曾经听闻有一个地方党委工作部门提出,要求安排不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党委书记在预备会议主席台就座,理由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同级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让党委书记坐主席台下不合适。这似乎有理,但是不合乎法律规定。最有说服力的例子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时,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兼秘书长在主席台就座外,包括中共中央政治局各位常委在内的其他国家领导人均在台下的会场前面就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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