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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议员个人法案

2016-01-05张瑞

人大研究 2015年12期

张瑞

英国议员个人提出法案是在其政体的基础上产生并发展的,同时又完善了政体的运行,加强了立法机关的民主。这项制度的运行与改革具有独特的社会功能,它使英国的选民能够将自己的一些关切通过自己的议员代表得到关注并获得立法规范。

一、议员个人提出法案的理论基础

议员个人提出法案深深植根于英国政体发展的各项理论基础:代议制民主的实行,使选民赋予了议员代表自己的权力,同时选民的同意为议员的立法提案提供了正当性;内阁责任制的生成决定了政府是立法提案权的主体,但是,内阁责任制的运行与责任承担方式也为其他议员提出自己的法案提供了空间。这项提案制度与实行三权分立的美国形成鲜明的对比,在美国,立法提案权专属于国会议员。

(一)代议制民主为议员个人提出法案提供了正当性

英国一直被人们称赞为“议会之母”,开启了各国实行代议制民主的议会制度的先河。在代议制民主中,处于核心地位的是选民投票选出的议员,进而组成议会。在这种民主形式中,国家的最高权力不是属于一个人或者少数人,而是属于社会。全体人民或大部分人民定期选举他们的代表组成议会,并由这些代表通过议会行使社会的最后控制权[1]。自1782年起,英国的议会改革就没有被间断过,至今仍在继续。在1781年诺思政府被迫集体辞职,辉格党登上政治舞台之后,改革议会的代表制即被提上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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