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依法对待到龄未满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辞职问题
2016-01-05翟峰
人大研究 2015年12期
翟峰
按照现行地方组织法的原则规定,我认为应依法由已满退休年龄但未满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己确定是否主动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书面申请,在经常委会例会依法决定接受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之后,有关方面再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按现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辞职,由常委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委会决定接受其辞职后,还应依法报本级人大备案。
由此可见,年龄到退休但未满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主动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书面申请,常委会例会依法作出同意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相关决定,是与地方组织法的有关条款的原则规定精神相符的,有关方面在具体操作时,理应依法这样做。
而对于因“已满退休年龄但未满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不愿意主动提出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职务的书面申请,常委会例会就无法作出同意接受其辞去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决定,该常委会组成人员就只有等到届满后才能够办理退休手续”的这类问题,我认为按照现行地方组织法的有关原则规定,是完全可理解和谅解的。
因为,这个责任并非应由已满退休年龄但未满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来承担,因为该问题出现的缘由,或与换届选举时的人事安排有关,或与有关方面对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与有关具体操作人员对相关法律条文规定在认知程度上的参差不齐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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