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质询权的实践与思考
2016-01-05许美群
人大研究 2015年12期
许美群
质询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重要监督职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完善人大工作机制……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质询制度作为人大监督“一府两院”的重要举措和实现国家民主法治的有力保障,再次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在实践中,由于政治体制和社会环境等多方面原因,质询权在各级人大未能得到很好行使,多处于“闲置”状态。因此,加强对人大质询权的实践与探索,对于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结合广东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质询的相关实践,浅谈点滴认识与体会。
一、质询权概述
质询制度起源于英国,是基于议会制人民主权、分权制衡、有限政府、腐败治理等一系列权力制约与监督理论的基础上而诞生,经历了三百多年的实践与发展,质询制度已成为了代议制议会监督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时至今日,世界各国大多在宪法中明文规定建立质询制度。从各国议会行使质询权的实践看,质询监督也成为大多数西方国家议会或议员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我国人大质询制度作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中国特有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对议会质询监督制度的发展和运用,并且随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而不断探索与完善。人大质询制度发端于1954年宪法,虽然因缺乏相应的程序保障而未能付诸实践,但质询制度以宪法法律文本形式得以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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