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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机制

2016-01-05王中华

人大研究 2015年12期

王中华

党的十八大强调必须“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按照宪法和选举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意即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由选民间接选举产生,县级及以下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与人大代表的素质和能力高度相关,而人大代表选举特别是县乡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决定了人大代表的“入口”把关情况,它从“源头上”直接关系到我国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实际运行效果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利的实现程度。按照选举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也可以联名推荐代表候选人”,因此这两种人大代表的提名方式就成为制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功能发挥和人民当家作主权利保障的关键因素。为了了解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提出机制及其影响因素,2014年12月底在九三学社、安徽省委的组织安排下,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到皖中S县及其所属的Z镇(根据社会学调查惯例,对部分地名做了技术处理)专门调研了该县的县级和乡镇人大代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的提名情况,本文主要是基于此次调研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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