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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省级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研究—基于投入产出表对地方财力变化的实证分析

2015-12-30高瑞元暨南大学经济学院广州510632

商业经济研究 2015年10期
关键词:改革

■ 高瑞元 糜 迪(暨南大学经济学院 广州 510632)

增值税扩围后省级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

“营改增”在全国范围试行后,解决省级地方主体税种缺失与地方财力减少的根本办法是重构省级地方主体税种。房产税、资源税和消费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呼声很高,但并不适合。

我国的房产税与国际概念不同,不对居民生活用房征税。其收入有限,难以作为省级支柱税种。且其支柱行业地位一旦丧失,必会削弱地方税源,房产税作为主体税种风险较大。消费税重在调节消费而不是组织财政收入,若维持生产环节征收,地方政府为增加收入,会争相发展烟、酒、油等涉税行业,将造成区域间恶性竞争。而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且分布不均,地方政府很难获得稳定、持续、均衡的收入,也不适合作为省级地方主体税种。

因此,出于稳定地方政府税源的考虑,本文提出保留部分服务业营业税、征收零售销售税和个人所得税地方全享三种方案联动改革,替代原有营业税的地位。第一,选择部分服务业保留营业税。“营改增”的主要目的是消除重复课税,因此建议只对交通运输、邮电通信以及与工业产销链条联系密切、重复征税问题突出的部分行业推行“营改增”,对其他部分服务业保留征收营业税。第二,开征零售环节销售税。零售销售税指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在最终购买消耗品时向消费者征收单一税率的销售税,并对属于必需品消费所征的税收进行返还,也称“支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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