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职衍生为问责手段的误区及化解
2015-12-21胡春艳蒋宁
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2期
胡春艳,蒋宁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免职衍生为问责手段的误区及化解
胡春艳,蒋宁
(中南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湖南长沙,410083)
从法律上来看,免职是一种正常的人事任免手段,不具备惩戒性;问责则要求官员对其行为作出解释以及回应,并对违反公共职责的官员实施一定的惩罚,具有一定的惩戒性。“官本位”的政治文化影响、我国现有的问责法律制度中对官员“免职”的责任定位不明确、官员问责制度本身的不完善是免职被衍生为问责手段的主要成因。以30个案例分析指出,免职被衍生为行政问责手段将产生执法过程随意性大、“免职”官员的复出成为常态、免职被异化为庇护官员(尤其是高官)的保护伞等一系列问题。应纠正目前法律中对免职的各种模糊规定,明确免职的人事管理性质,取消“免职”作为问责官员的惩罚形式,统一规范我国官员问责的形式、内容及程序,从制度上建立起切实有效的官员问责机制。
官员免职;行政问责;官员复出
近年来新闻媒体关于被免职官员复出的报道不绝于耳,如“三鹿奶粉事件问题官员复出”“江西宜黄因强拆被免职官员复出”“因地震哀悼日公款出国旅游的邵立勇复出”等。而2014年8月《新京报》调查发现6年来被免职官员中逾三成复出更是一石激起千层浪,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当初这些被高调免职的官员却以各种形式悄然或闪电复出,这使公众对“免职”的问责性产生了极大的质疑,也不得不让我们再次陷入了思考:为什么在如此严厉高调的问责风暴环境下,这些被免职的官员还能够快速复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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