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逝世后器官捐献潜在供者家庭捐献意向调查
2015-12-03潘晓鸣薛武军刘林娟项和立丁晨光任莉
潘晓鸣,薛武军,刘林娟,项和立,丁晨光,任莉
(1.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肾病医院,陕西 西安 710061;2.陕西省红十字会协调组,陕西 西安 710018)
目前,供体器官的短缺在世界各个国家都是一个严重的问题。自2008开始,中国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法规,旨在逐步取消死刑犯器官使用,创建一个和世界接轨的、合法的和可持续发展的自愿器官捐献系统[1-2]。近年来,世界各国都呈现出等待移植的患者人数累积越来越多,而可供利用的器官来源越来越少,其间的差距日益明显,找到新的器官来源成为目前当务之急[3]。欧美国家多采用脑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s after brain death, DBD)获得器官来源,心脏死亡器官捐献(donations after cardiac death, DCD)只是作为一种器官来源的补充[4]。中国的国情不同,在我国脑死亡并没有立法[1,5],对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习惯上也不认可DBD。因此,器官短缺在中国更为严重,甚至于想要获得临床宣布脑死亡的供者器官,必须等待其心脏死亡临床诊断成立后才可进行。
显而易见,在目前亲属间器官移植伦理审查非常严格的情况下,在国内增加器官来源的唯一方法就是患者心脏死亡诊断后的器官获取。同世界卫生组织器官移植条例相一致,我国逐步建立并完善了合乎法律法规的器官捐献系统,形成了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器官移植计划——迅速开发利用DCD器官来源。中国器官自愿捐献系统工程包括3个部分:中国器官分配网络、器官获取组织(organ procurement organizations, OPO)以及红十字会组织(the Red Cross Organization, RCO)。作为第三方的非营利组织,ROC参与国家法律法规授权的器官捐献具体实施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