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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恭城瑶族习惯法中的老人会制度研究

2015-12-01刘训智

广西民族研究 2015年5期
关键词:习惯法社会组织

【摘要】广西的少数民族群众在生活实践中通过本民族的习惯法维系本民族的社会秩序,恭城瑶族自治县的一些乡镇、村寨瑶族习惯法将民间丧葬组织老人会予以制度化,使老人会成为具有本土特色和民族特征的民间组织。恭城瑶族村寨中的老人会组织在弘扬敬老精神、扶持困弱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一制度对于我国的社会组织建设和传统文化的传承具有积极意义,本文试对恭城瑶族的老人会制度展开分析,探求其中的有益内容,以期为我国社会组织的法治建设提供经验。

【关键词】恭城瑶族;习惯法;老人会;社会组织;组织治理

【作者】刘训智,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桂林,541004

【中图分类号】K8922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5)05-0114-007

A STUDY ON THE ELDERLY CLUB IN THE CUSTOMARY LAW

OF THE YAO IN GONGCHENG COUNTY, GUANGXI

Liu Xunzhi

Abstract: Minority nationalities in Guangxi sustain their own social orders through customary law in the practice of living. The customary law in some townships and villages in Gongcheng Yao Autonomous County systemizes the elderly club, a folk social organization for funeral and burial issues with native and ethnic features. The elderly club plays important roles in terms of carrying forward the spirit of respect for the elderly, supporting the weak and who are in difficulties. This system has a positive meaning to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organization and traditional cultural inheritance in our country. This paper conducts a tentative analysis to the elderly club system in the Gongcheng and explores its favorable contents in order to provide experience for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the light of social organization in our country.

Key Words: the Yao nationality in Gongcheng County; customary law; the club for the aged; social organization; governance of organization

老人会是民间的一种丧葬组织,其宗旨在于弘扬尊敬老人、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是专职操办老人丧葬事宜的民间自治组织。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的一些乡镇、村寨的老人会制度历史悠久,并且是与本地少数民族习惯法相结合的制度产物,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和地域特色。

一、恭城瑶族老人会制度的历史发展

瑶族习惯法是瑶人在长期的生产、生活过程中,为了保障团体生存、促进群体发展、维护民族利益、解决社会冲突而逐渐形成、发展起来的。[1]17老人会进入瑶族习惯法成为一项制度也是长期生活的经验塑造,但是由于缺少文字记载材料,其具体时间已经无法考证,只能根据零散的资料加以整理,一窥其制度发展。

(一)老人会的起源

由于少数民族居住地多为山区,其生产力低下,人口增长缓慢,生活艰难,在丧葬方面,人死后多遵循土葬的原则,“入土为安”是众所周知的,而对死者尤其是死去的老人进行厚葬是很多少数民族民众重视生命的集中体现。在少数民族聚居区,短时间内需要筹集足够的财力和人力来办妥繁重的丧葬事宜,其难度可想而知。为此,许多村寨形成了互相帮忙解决丧葬问题的生活习惯,所以“瑶族地区素有互助的优良传统,村寨里一家有丧事,房族兄弟和近邻闻讯后,都自觉放下手中的活路赶到丧家帮忙。大家到丧家时,有的送米、玉米;有的送酒,有的送鸡、鸭、甚至送猪、羊。”[2]这样的互助传统逐渐进入习惯法的内容,成为重要的生活制度,其目的在于整合村寨邻里的人力和财力来帮助死者家属完成丧葬事宜。这样的互助习惯可以在清代的相关史料中找到记载:“(南丹瑶人)甲于通州和睦,宗族乡党,着一家有婚丧,众共助之。”[3]

有据可查的少数民族老人会是广州回族穆斯林的以思呢老人会,属于中国近代广州穆斯林的丧济互助社团。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由沙柱臣、杨畹孟、撒恭之、杨宇昌等回族穆斯林老人发起创建,会址设在广州怀圣寺内。其宗旨是“醵金置产收息以为各家丧葬之用”。[4]西南地区其他少数民族尤其是瑶族,由于缺少文字记载,无法确切考证老人会的起源了。根据恭城西岭乡西岭村河边街老人会一名会员的回忆,清代中晚期即存在老人会了,不过那时的老人会没有现在的规模。最初的老人会以“众抬人”为宗旨,组织结构比较松散,而且只是在发生丧葬事宜时才体现其存在。

(二)老人会的演变

有学者指出,丧葬制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定阶段的产物,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5]将老人会通过习惯法的形式加以制度化的实例极少,上文所述以思呢老人会在宗教生活的范围内积极进行经济互助,帮助死者家属办理丧葬事宜,为加强民族团结发挥了重要作用,不过该会在持续了约半个世纪后,因其负责人星散各方而中止了活动。瑶族民众则在长期的生活中通过老人会的制度形式使得丧葬制度更具稳定性,并保持了长久发展。恭城一些村寨的老人会制度在“文革”期间曾被取缔,改革开放后的八十年代初得以恢复,并一直延续至今,成为民间社会生活的重要自治组织,部分瑶族聚居区的乡镇和村寨群众将近现代一些社会组织的理事会形式融入其习惯法规范中,形成了具有民族特色的老人会理事会和红白喜事理事会制度。

恭城西岭乡西岭村的村规民约在第三项第2条明确规定:“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简,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有学者在恭城莲花镇部分村寨调研时指出,“当地的老人会称为老人理事会,还有红白喜事理事会,遇到老人过世或归寿,由老人理事会或红白喜事理事会召集全村参加。”[6]154-155这是老人会通过村民自治的形式进入了组织性较高的阶段,因为理事会的称谓是近代的产物,我国也是在改革开放后才一度兴起,其与老人会相结合,为老人会组织结构的完备提供了坚实基础。不过在广大群众中间,还是沿用老人会的称谓,这是传统民俗和习惯法的深刻影响。

二、恭城瑶族老人会制度的运行机制

恭城瑶族的老人会制度虽不是官方的社会组织,但是其运行机制却十分完备,建立于民族道德基础上,具有比较完整的组织机构和一般社会组织的治理结构,是机构健全、运行有序的民间自治组织。

(一)老人会的组织结构

恭城各村寨的老人会一般都是按照村寨来设定的,大一些的村寨,比如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村寨一般是按照街道来设置的。组织机构中没有常备人员的职位设置,一般只是设置一名仓库管理员,其他人员都是遇有老人过世时临时安排的。

1机构设置

根据笔者的亲身经历,恭城一些乡镇和村寨的老人会制度形成了比较完备的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设置齐备。以笔者所在的恭城县西岭乡西岭村为例,西岭村有翠峰街、河边街、圩市街三个老人会,一般每户家庭加入自己所在街道的老人会。但是笔者的家庭比较特殊,原来居住在翠峰街,后来分家搬迁到河边街,这样就加入了翠峰和河边两个老人会,属于双重会员。不同村寨、街道的老人会组织结构基本相同,只是一些具体事宜的操作不同。

2人员设置

老人会的组织结构并不是常设的,只是遇有老人过世,需要操办丧葬事宜时才临时安排。一般来说,老人会在操办丧葬事宜时设有总提调,一般2~3人,负责整个老人会对丧葬事宜的全局把握;在总提调之下设有各种工作人员,以下做简单介绍:采买,一般2人,负责丧葬期间的必需品如油盐酒米以及蔬菜肉类的采购;书写(文书),一般3人,负责书写执事单、对联、菜单、告示、挽联等工作;接祭,一般4人,负责接收各地亲友的礼金、三牲、香纸炮竹等祭祀物品,并予以登记;厨房,一般20多人,负责丧葬期间的食物菜品的烹制供给;煮饭,大概6人,均由村寨邻里的成年妇女担任,负责丧葬期间的米饭蒸煮;收摆,12人左右,负责从老人会仓库运送丧葬期间所需的桌椅板凳、餐具、厨房用具等;出菜,7人,负责治丧期间酒席的菜品输送;开井,10人左右,负责到安葬地点开掘金井

当地村寨把安葬过世老人的土坑称为“金井”,由老人会组织青壮年劳力负责开掘。

;洗碗、洗菜,13人左右,均是村寨邻里的成年妇女,负责治丧期间的蔬菜和碗筷等餐具的清洗;上酒,3人左右,负责为酒席添置米酒和饮料;味碟、口纸、牙签的发放2人,保洁员2人,负责治丧期间的卫生工作;鸣炮者4人左右,负责丧葬期间鞭炮的燃放;鸣锣开道者2人,负责治丧期间酒席前的鸣锣通知以及出殡时鸣锣开道工作。另外,老人会还会聘请吹鼓师傅4人,负责治丧期间的哀乐,不过现在的吹鼓师傅已经不是本村寨的村民了,而是附近村寨的村民,有的老人会则使用现代声乐设备来组织哀乐的演奏。在死者出殡那天,老人会还要组织一些男性青壮年抬棺至安葬地点,并负责坟茔的培土封墓工作。

(二)老人会的治理方式

一直以来,我国民间尤其是少数民族的自治组织多采取以道德为基础、以习惯法为保证的治理方式。老人会的宗旨在于顺利完成死者的丧葬事宜,传承尊老之美德,所以,老人会的存在基础便是尊老敬老的道德传统,其治理方式也不例外。同时赋予老人会一定的权利,如果有村民不遵守约定、不服从老人会安排,以后该村民家里老人过世,老人会不会安排其丧葬事宜,即组织惩罚。老人会通过这样的治理方式巩固了其作为社会公共组织的制度基础,也确立了自身的公共权威。

1道德强制

我国的瑶族一直具有尊老敬老的优良传统美德,年长者在村寨中具有较高地位,受到村寨全体民众的尊重。这一点从瑶族的瑶老制以及负责祭祀的师公都由年长者担任就可见一斑。恭城瑶族对于老人会的宗旨以习惯法的形式概括为“众抬人”,秉承尊老、互助的宗旨,即凡是加入老人会的家庭,其男性壮劳力必须于去世老人丧葬期间到“孝家”

按照恭城当地的传统,将过世老人的家庭称为“孝家”,老人会在进行具体运作时也称为“主家,接到“孝家”通知而来“孝家”或“主家”拜祭、帮忙的亲属、好友称为“报客”,报客前来拜祭需要带礼金或者三牲、香纸炮竹,“孝家”之媳妇当以白绢赠之佩戴,其他前来祭拜的街坊领居和朋友则是佩戴黑纱。依笔者分析,这一称谓应该是借鉴了汉族的经验,即服丧之家称为“孝家”,其子女为孝子、孝女,这样的做法和中国古代的以亲等定孝服的丧葬礼仪如出一辙,可见少数民族在很多方面接受汉族文化,并将其纳入习惯法的调整范畴,作为尊老敬老的具体仪式。

参与灵柩的抬扶,将过世老人送至安葬地点,妥为安葬。而女性劳动力则需到“孝家”帮忙操持丧葬事宜,比如碗筷的涮洗,酒席间的各项服务等。这些工作人员都是老人会组织安排,在执事单上榜上有名者除外出务工、服兵役、读书未归等原因无法帮忙者,都要自觉前来,这是受到长期形成的民俗和习惯法约束的。抬棺的青壮年都是村寨、街道的邻里好友,大家本着“死者为大,众人送葬”即“众抬人”的传统自觉前来帮忙。丧葬事宜所需要的用具比如餐具、桌椅等均是老人会的财产,由老人会提供给“孝家”使用,丧葬事宜完毕便归还老人会,并支付一定折旧费,作为这些公产的维护和更新费用,清点完毕放入仓库保存,如有遗失,作价赔偿。另外,每次丧葬事宜过后,“孝家”都会向老人会捐献一定款项,作为支持老人会存续的基础。

2组织惩罚

按照习惯法中关于老人会的规定,遇有老人过世,每家每户都要有人参加,各家都要出人出力,否则会受到街坊邻里和老人会的指责甚至疏远,本人家里遇有老人过世,老人会将拒绝出面帮忙,这也会导致不积极参与丧葬事宜的家庭以后会难以在村寨里立足。这就是老人会所具有的道德约束力,以普适性的社会道德来塑造老人会的存在,并通过相关会务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有一部分村寨由于人口少,丧葬大事需要的劳动力又比较多,所以老人会规定遇有老人去世,任何人都不能无故推迟或请假,否则以后遇有本人家里有红白喜事,老人理事会或红白喜事理事会及其他村民将不帮解决。比如恭城西岭乡八岩村的老人会就规定,村寨中有老人去世,外出之人无论远近,必须返回,否则以后老人会和其他村民将不会为其操办丧葬事宜。这样的规定,对所有村民都起到了极强的约束作用,本乡本土的风俗成为维系民族风尚和传统道德的重要工具。

三、恭城瑶族老人会制度对少数民族社会组织治理的启示

社会治理归根结底需要通过社会组织开展,即便是国家力量也要借助民间社会组织的权力资源实现其目标。老人会作为民族习惯法制度下的社会组织,虽然不是正式登记的民间组织,却在社会道德的组织化传承和社会治理方面具有可资借鉴的经验。

(一)社会道德的组织化传承

恭城瑶族老人会的存在,对于具有社会道德因素的习惯法传承具有重要作用。这种作用主要表现为对下一代的孝道教育,通过老人会的组织运作,对后辈起到了尊老的教育作用,树立了处理家庭关系、亲戚邻里关系、村寨关系的榜样,并将本民族、本地区的优秀道德文化、思想意识与伦理关系展现甚至灌输给参加丧葬事宜的亲戚朋友,从而强化尊老的民族文化和道德责任。

1家庭熏陶

历史上,许多少数民族缺少文字记载资料,传统道德都是通过家庭的口口相传进行传承的,这是内部的熏陶,外部则是习惯法的制度约束。这就形成了道德上的道义要求和习惯法中的制度约束。中国许多民族都有“死者为大、入土为安”的生活传统,在广西的少数民族多实行土葬,该传统更是具有深厚的生活基础,在恭城的老人会制度中其实蕴含了以先人祖灵为核心的鬼神之说,运用道德舆论和关系维系两个方面来贯彻,最终实现尊老敬老的道德传承。这样的道德传承是以组织化的形式进行的,内容高度统一,人员面广,并且铭刻在习惯法的生活塑造中,成为各村寨群众精神生活的重要内容。

2村寨交流

在老人会组织操办丧葬事宜的过程中,村寨的街坊邻居以及其他村寨的亲友都要到孝家帮忙。大家聚集在一起,除了拜祭、悼念死者,表达哀思之外,还加强了相互间的沟通和交流。在丧葬期间大家一起从事老人会安排的各项服务工作,相互交流,增进了感情,强化了联系,也为社会道德的言传身教提供了极好的范例。这样的组织形式提供了道德传承的平台,尊老敬老这一传统道德得到了延续和发展。

(二)民间基层组织的治理经验

目前我国正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并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依法治国的“法”应当做广义理解,即除了国家制定法,也应当重视具有积极意义的民族习惯法、民间法。恭城瑶族的老人会制度作为民间基层组织,通过长期发展形成了今日的组织规模和治理方式,对于尊老敬老、相互帮助的道德传统有着较好传承,其治理经验值得分析研究。

1道德自律

通过上文的叙述,可以看出恭城瑶族老人会作为一种民间组织存在于村寨之中,体现了广大瑶族群众的组织治理智慧,这种智慧是通过长久传承而存世的。老人会是以道德治理为基础,以公共契约为主要形式,以习惯法中的制度约束为保障,以广大民众的内心确认来贯彻落实的民间组织,其制度结构具有典型的社会治理结构特点,即更多偏重于道德约束,而且是以道德自律为主,道德强制为辅,这样的组织关系其实是一种浑然天成的结构,因为道德是深深根植于人心的生活要素,永远不会消失。正是这种道德自律建构起老人会作为自治组织所具有的公共权威,传承着古已有之的尊老敬老之精神。

2契约精神

在老人会的制度基础上,各村寨民众也融入了公共契约精神,“众抬人”的本质其实就是村寨中的广大群众通过习惯法的形式订立了一份由老人会料理去世老人丧葬事宜的道德契约,上升为民众的内心确信。这种契约精神和内心确信保证了老人会作为民间自发成立的组织具有一定的制度力量,可以有效贯彻老人会的基本宗旨,实现尊老敬老的目标。在更加注重组织力量的国家治理中,社会治理是核心内容,应当借鉴这样的模式,通过道德治理中的道义要求、组织建设中的制度约束、契约精神的贯彻落实共同推进国家法治进程,实现社会治理的现代化。

四、恭城瑶族老人会制度的现状

广西恭城的老人会发展至今,已经是组织完备、机构健全的民间组织,在民族习惯法的框架下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制度体系,同时又受到现代化发展的影响,表现出与时俱进精神的同时,也凸显了不少问题。

(一)习惯法框架

广西恭城瑶族的老人会制度最初是由习惯发展到习惯法形式的,在习惯法框架下形塑了广大瑶族民众对传统道德中尊老敬老的生活规则,并通过习惯法所赋予的道德权力进行强制。这种道德强制力以本民族内部的习惯法发展为主源,同时吸取了其他民族的经验,在瑶族内部长期自发生成、积淀,成为当下瑶族习惯法的重要外在支撑。这样的习惯法是老人会制度彰显其在瑶族内部存在并保障其持续发展的基础,并且内化为更高层次的道德认知,通过道德约束和村寨内部熟人社会结构的“舆论谴责+关系疏远”之惩罚模式来贯彻老人会的基本宗旨,保障其正常运行。根据习惯法中的这种惩戒模式,当出现村民或其家庭违反老人会的基本宗旨,比如不听总提调安排、不主动到“孝家”帮忙等,村寨的街坊邻里便会在平时的言语交流中予以谴责,严重的会在该村民自家遇有老人过世时无法得到老人会和其他村民的帮助,在村寨的社会关系上受到疏远,甚至难以立足。这种孤立式的惩罚对于依靠乡土人情维系的社会具有很大的威慑效果,正是这样的约束机制保证了老人会制度的持续存在和发展。

(二)外部因素的影响

瑶学界以及历史学界的资料显示,近现代以前的瑶族是一个比较封闭的民族,长期处于“瑶还瑶,朝还朝”的生活状态,受外部影响较小。但是近代以来,整个中国都开始由封闭走向开放,瑶族作为聚居南方山区的少数民族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恭城的瑶族,由于地处中原文化与岭南文化交汇的地域,多民族杂居,民族融合比较频繁,聚居于此的各民族都秉承了兼收并蓄的民族风格,故而吸收借鉴本民族之外的优秀生活经验进入习惯法成为必然。恭城的老人会制度实际上不仅仅是瑶族习惯法的内容,汉族以及其他少数民族都已接受采用,同时对最为原初的制度形式进行了多方面的改革,比如上文所说吸收汉族的以亲等定孝服的礼制就是典型。自改革开放恭城恢复老人会制度以来,许多现代文明观念已经深入老人会宗旨,比如恭城县西岭乡西岭村的村规民约在第三项第2条明确规定:“红白喜事由红白喜事理事会管理,喜事新办,丧事从简,破除陈规旧俗,反对铺张浪费、反对大操大办。”正是如此,过去丧葬事宜必须履行的繁文缛节已经大为简化,代之以比较简单的形式,而且还在向新时代的趋势发展。

(三)老人会制度存在的问题

恭城的老人会制度从产生到“文革”期间被取缔,再到20世纪80年代得到恢复,这其中的过程是老人会制度逐渐完备并完善的历程,但是老人会囿于传统糟粕文化的影响,以及监督措施乏力的问题难以解决,自身还是存在封建思想死灰复燃、村民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

1.封建思想的遗毒

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这种长期的历史导致许多封建思想深深根植于民众心中,成为危害现代文明传播和深入人心的社会遗毒。封建思想不但是存在于汉族社会,在少数民族社会也是延续千年,流毒不浅。瑶族本是一个崇尚男女平等的少数民族,招郎入赘、对上门女婿一视同仁的婚姻习惯法就是佐证。但是瑶族内部也受到了外部不良因素的影响,汉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中一些恶俗也渗透到了瑶族习惯法中,产生了消极影响。在老人会制度中,封建思想主要表现为一些封建时代礼仪的存在和使用,比如在丧葬事宜中奉行男女尊卑的等级风俗,对外嫁之女存在一定的排斥倾向。一些村寨的老人会还存在运用迷信方式操办丧葬事宜的现象,这对于现代文明的发展极其不利。

2.缺乏有效的监督

老人会作为瑶族村寨自发建立的民间组织,虽然具备了较为完整的组织结构和人员,但是在监督方面还存在问题,最主要的就是会员对于具体事务监督的匮乏。根据上文所列老人会的组织机构和人员安排,其执行效率是非常高的,但是对于其监督却付诸阙如。在过去比较封闭的状态下,瑶族内部恪守着习惯法的道义要求和制度约束,所有的民众都可以监督村寨石牌头人或者瑶老的行为,这样就保证了习惯法的权威。但是老人会最初是为了保障过世老人的丧葬事宜能够顺利完成,有时候还需要总提调挑着箩筐挨家挨户筹集办理丧葬事宜的资金、物资等,那个时候的老人会根本不需要会员的监督,其道德基础十分牢固。不过,在现代化浪潮的冲击下,瑶族村寨的生活也越来越富裕,人们的思想观念也发生了变化,过去的习惯法在生活中的作用受到削弱,受一些不良思想的影响,老人会的制度运行中出现了有关人员谋取私利的现象,最为典型的就是一些村寨的老人会在操办丧葬事宜收取餐具、桌椅等折旧费时多收费用,并要求每家每户缴纳一定数额的操办费,超出部分便会进入个人腰包,而老人会的会员却无法进行监督。

五、恭城瑶族老人会制度的完善

恭城的老人会制度具有极强的生命力,其价值值得肯定,但是所存在的问题也应当积极应对解决。从目前社会组织治理和发展的趋势来看,以现代道德文明作为民间组织的内部自律基础,同时加强外部监督是主要方向。老人会制度也应当积极在制度运行中根植现代文明,并加强村民的外部监督。

(一)根植现代道德文明

现代文明建立在民主与自由的基础上,彰显人的自然属性,崇尚健康向上的精神。对于恭城建立在尊老敬老基础上的道德性社会组织老人会来说,现代文明与老人会的宗旨有着天然联系,只是由于老人会还有传统文化之糟粕的残余,所以碰撞在所难免。现阶段我国提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也是现代文明的中国元素,将具有中国元素的现代文明融入少数民族习惯法文化中,对过去的习惯法制度加以改造,使其更符合现代社会发展的方向,是当下少数民族习惯法被重新发掘、重获生机的主要途径。恭城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老人会制度具有坚实的生活基础和民族特色,在广大群众中影响深远,并且仍然在民族生活中发挥着传承尊老敬老文化以及民间组织治理的巨大作用,应当善加利用。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关注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既有内容和制度事实应当成为学界和理论界的共识。老人会制度是恭城少数民族的生活需要而通过民俗和习惯法加以构建的民间组织,具有深厚的民众基础,也符合国家提倡的尊老敬老之要求,在原有框架下,引入现代文明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以改善,使其成为恭城少数民族弘扬尊老敬老传统道德的重要推手,并对丧葬制度进行适当改革,逐步实现该县各村寨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目标。

(二)加强村民自治监督

任何组织的运行都必须有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的监督,以保障组织机构的运行效率。由于老人会是民间自发成立的非登记组织,从组织到运行都是自发自为的,外部监督几乎不存在。这就导致老人会缺少来自外部的监督力量,处于完全自治的环境下。而老人会的会员都是村寨的住户,平时忙于自己的生活生产,遇到老人过世才会与老人会发生关系,而秉承过去的传统,都不会过问老人会的运行问题,也就谈不上内部监督了。这就导致老人会的领导层拥有绝对的权力,可以任意左右老人会的组织建设和具体操作。孟德斯鸠曾经说过:“任何人拥有权力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7]155在过去的老人会制度里,道德约束在少数民族村寨生活中具有深远影响和巨大强制力,老人会的领导层能够进行较强的自律,自我监督可以发挥作用防止老人会领导层滥用权力。但是随着现代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往的习惯法规则和道德约束都大为削弱,领导层普遍缺乏自律精神,加上没有外部监督和内部会员的监督,滥用权力损害孝家利益甚至整个老人会利益的事便时有发生。老人会作为民间自发形成的自治组织,应当制定自己的章程,明确会员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就是监督权,同时规定领导层的权利和义务,加强自治监督。另外,还应该强化村民委员会的监督,形成内部自律和外部监督双管齐下的治理结构,保障老人会的根本宗旨得到贯彻。

结语

现代社会的发展注重社会组织的建设,作为国家治理中的重要内容,社会组织的治理已经得到高度关注。在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西南民族地区的法治建设也应当齐头并举,而这个过程应当充分重视少数民族地区的民间组织发展和治理经验,为西南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提供支持。广西恭城作为多民族杂居的瑶族自治县,其老人会制度在历史长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对该地区尊老敬老传统美德的传承有深远意义,在民间组织治理方面有着独特的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在促进西南民族地区治理能力现代化和法治化的进程中,应当充分观照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制度文化,深入发掘诸如老人会等社会组织的治理经验,为实现西南民族地区治理的现代化和法治化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1]高其才瑶族习惯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

[2]卢敏飞广西瑶族的丧葬习俗[J]广西民族研究,1993(4)

[3]〔清〕李文玫庆远府志·杂类志·琐言:卷10[M]

[4]百度百科老人会[EB/OL][2015-03-20]http://baikebaiducom/link?url=rLLaEvgrlbfqov CgyghriCas0HF8w2Uj_CKB3Tt77y-DG95FVi0_NgHpJQjkLi_seG6cs1EP-xQoNRy O0bNVOa

[5]玉时阶瑶族葬式述议[J]广西民族研究,1995(1)

[6]周世中,等广西瑶族习惯法和瑶族聚居地和谐社会的建设[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3

[7]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英文影印本[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责任编辑:黄润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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