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任、法律执行与股权制衡效果
2015-11-22雷光勇邱保印姜彭
雷光勇 邱保印 姜彭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学院,北京 100029)
引言
公司治理机制在很大程度上内生于企业所处的制度环境,探究制度环境如何影响治理结构依然是当代公司治理研究的基石(Shleifer and Vishny,1997;La Porta et al.,1998;陈信元、汪辉,2004;夏立军、方轶强,2005;夏立军、陈信元,2007;郑志刚等,2011)[21][33][41][55][54][63]。Stulz and Williamson(2003)[35]提出的制度分析框架认为,公司治理结构及其经济后果应分别置于第1层次的非正式制度(如规范、习俗、传统及宗教)和第2层次正式制度(如规章、法律和产权)下进行分析。股权结构一直以来作为公司治理研究的核心,受到诸如文化、道德、关系等非正式制度的影响,也会受到诸如法律、政治、媒体等正式制度的影响。社会信任不仅是一国文化传统的产物,而且代表着传统的信仰和价值观,作为非正式制度通过民族、宗教和社会群体逐代衍传(Guiso et al.,2006,2008;Sapienza et al.,2014)[14][15][32]。本文将非正式制度的落脚点归结为社会信任,由此考察其对股权制衡机制及其后果的影响。我们认为,股权制衡的本质在于代理问题的产生,而代理问题的本质在于契约参与者之间的信任程度。股权集中仍然是当下中国企业股权结构的主要特征。股权相对集中时,股权契约冲突的主导模式是大股东掏空效应(Shleifer and Vishny,1997; La Porta et al.,2000;陈信元、黄俊,2007)[21][22][40],并由此产生第二类代理问题。社会信任通过促进陌生参与者之间的有效合作,成为契约关系建立与履行的重要保障。签订契约时,由于参与者的未来认知有限,且对事后对方的不当行为的惩罚能力有限,契约参与者彼此之间的互信,就显得尤为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