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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与运行机制研究
——基于对青岛市的调查

2015-11-14周凤华

职教论坛 2015年13期
关键词:校企职业学校

□周凤华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现状与运行机制研究
——基于对青岛市的调查

□周凤华

编者按: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职业教育在经济社会发展的宏观背景下,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确立了校企合作的办学模式,模式的确立解决了职业教育发展方向的问题。然而,如何评价校企合作的绩效,如何建立和完善保障校企合作持续、深入、有效实施的体制机制,已成为合作中诸多困难和问题的核心,成为解决困难和问题的焦点。因此,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从模式探索到体制机制建立,正是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也是校企合作能否持续、有效的关键问题,欢迎广大读者撰文探讨。

青岛良好的产业基础为职业教育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其校企合作的内容和形式都很丰富,“双元制”、“三个一体化”、“集团化办学”等模式的推行,虽然为校企合作的深入开展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依然面临着体制机制不完善的问题,无法从根本上破解校企合作难题。文章针对青岛的问题,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有针对性的、可操作性的建议,为青岛及其他地方制定相关法规、政策、制度提供参考。

职业教育;校企合作;运行机制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关键是实现经济由主要依靠增加物质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劳动者素质提高、管理创新转变,这对加快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出了新要求。青岛市在 “十二五”、“十三五”发展期间,同样面临经济转型和“四化”同步发展的要求,同样面临着提升技术技能人才数量和质量的挑战。特别是随着重点产业调整振兴计划的实施和新兴战略性产业的发展,青岛急需一大批掌握精湛技能和高超技艺的高技能人才作支撑。作为直接服务地方行业企业发展需求的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质量是影响它质量的关键因素,而校企合作制度化是校企合作可持续的重要保障。青岛一直致力于深化校企合作,并不断完善其体制机制。

一、校企合作现状

截至2013年底,青岛市共有中等职业学校72所,在校学生15万人。有独立设置的高等职业院校8所(青岛市所属学校仅1所),在校生8万余人。高中阶段职普比例大体相当,高中阶段教育普及率达到96%以上。青岛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这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提供了肥沃的土壤。

(一)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需求旺盛

一方面,企业希望通过校企合作得到合格员工。从企业需求总量来看,供求有缺口。2014年青岛企业用工需求缺口为158423个岗位,到2020年,高技能人才需求总量将达到24.2万人,缺口11万人。从与企业的访谈中得知,目前青岛企业的员工构成中职业教育毕业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如青岛新视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中,中职毕业生占了其总数的1/3;上汽实业青岛分公司对职业教育人才的需求量为70%左右,但目前还不到需求量的一半。从这些数据和案例可以看出,青岛行业企业对职业教育有着比较强劲的需求。

另一方面,职业院校希望通过校企合作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区别于其他类型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影响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环节。新世纪以来,青岛职业教育围绕着产业发展需求,不断地统筹、调整专业布局,基本建立起了与青岛市产业发展相适应的专业结构。职业教育毕业生的就业率(95%以上)和专业对口就业率(大多专业达到80%以上)较高就是证明之一。但是,青岛同时也面临职业教育招生困难和企业用人供给不足的矛盾,基于此,所有职业院校都意识到了要加强与企业的合作,才能提高人才培养的质量和相关性。

(二)形成了多种校企合作模式

青岛校企合作的内容很丰富,从职业院校主体角度,包括为企业提供毕业生;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向企业开放学校资源;为企业在校内提供场地、设备;向企业介绍新理念、新思想;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和科技攻关等。从企业主体角度,包括为院校提供设备或软件、提供实习实训基地、提供技术支持、提供奖学金助学金及捐款;参加院校咨询委员会、参与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参与课程教材开发;接受学生实习、接纳教师实践、提供兼职教师、开展教师培训、优先录用合作培养的毕业生、进行文化交流等。在具体表现形式上,包括“订单培养”、“冠名班”、“双元制模式”、“集团化办学”、“前厂后校”、“前校后厂”、“校企一体”以及“中介搭台、校企唱戏”等模式。其中“订单培养”的规模和就业情况见表1和表2。

表1 调查学校订单培养学生人数

表2 调查学校近三年订单培养实现就业人数

(三)校企合作覆盖面广

青岛每所职业院校都与企业建立了不同程度的合作关系。从调查来看,43所职业院校中,校均合作企业数中职校是37家,技校是17家,高职院校是160家。但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最大值与最小值之间的差距中职校达119家、技校达34家,高职院校达98家,表现出很大的不平衡性(见表3)。

表3 职业院校近三年校企合作基本情况

在院校调查中,约1/3的院校认为企业与学校在人才培养、企业实习、师资建设、技术合作、就业服务等方面开展了全面合作;约1/2的企业参与院校人才培养环节;65%的院校在企业参与下开发了校本教材;9%的企业与院校的合作主要是为学生提供实习机会和实训场地,以及接受教师实践。

院校也为合作企业提供了一定的服务和支持,包括参与企业技术改造、产品研发、生产服务和管理,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员工培训等。其中中职校参与企业生产、服务或管理的比重最大,为51.7%,技校的这一比例为45.5%;其次是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中职校和技校的比例分别为34.5%和45.5%;再次是参与企业的技术改造、产品研发,中职校和技校的比例分别为31%和18.2%。而高职院校在这几方面的合作都比较平衡,均为66.7%(见表4)。职业院校在为企业培训员工方面,中职校近三年年均为企业培训员工1612人,技校年均为企业培训员工8143人,差距很大,不均衡性突出(见表5)。

表4 调查院校近三年为企业提供的支持与合作内容

表5 调查学校近三年为企业培训员工人数(单位:人)

(四)出台了一系列职业教育政策保障校企合作

近几年来,青岛不断加强顶层设计,出台了很多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如2008年出台的《青岛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青岛市教体局、财政局、人社局等七部门)规定,实习单位支付给实习学生的报酬“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在国内尚属首次。2012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职业教育改革创新的意见》(青办发【2012】3号)(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要求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落实好校企合作的政策保障。《意见》规定:各级国税、地税部门要推进税收管理与社会管理的有机融合,充分发挥税收在促进职业教育发展中的作用,落实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接收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或为院校提供实训设备支出,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企业按与职业院校签订的实习合作协议,支付学生在企业实习的报酬和为实习学生在特殊工种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企业发生的与学生实习、教师实践活动有关的住宿、耗材、技术指导和管理人员补贴等有关费用,按税法规定,在税前扣除。2013年颁布的《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办字 〔2103〕126号文件推进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13]33号)有专门条款要求“推进校企深度合作”,并提出了在企业建设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深化集团化办学等具体措施。

二、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探索及经验

青岛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企业有愿望,院校有需求,政策有支持,在坚持“服务需求,就业导向”方针指导下,面向市场,面向企业,不断深化校企合作,逐步探索形成了“集团化办学”、“三个一体化”、“双元制”等校企合作运行机制,全面提升了办学活力。

(一)“集团化”形成校企合作的共同舞台

青岛市出台的政策文件中,多次提出要支持集团化办学,甚至出台了专门文件,如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技工教育集团化发展意见的通知》,并被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在顶层设计上明确了集团化办学的重要地位、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实现形式、支持政策等,在实践中探索了实现途径,并进行了机制建设。

1.搭建校企共同舞台。几年来,青岛市积极推进“以名牌职业学校为龙头,以专业为纽带,由行业、企业和学校参与的校企结合、城乡结合、校校结合”的集团化发展模式,先后建立了旅游服务业、现代制造业、电子信息业、财会金融业和汽车维修业5个市级职业教育集团和西海岸职教集团等区域性职教集团,全市82%的学校加盟了集团,涵盖了92%的专业和90%的学生,参与集团化办学的规模以上企业达200多家。集团通过《章程》确定了校企互动共同推进工学结合的运作机制。企业负责向学校提供用人订单、实习场所、实习师傅、实习设备,提出培养目标和要求。学校根据企业的需求组织招生、确定教学内容、开展生产实践培养学生技能。集团以项目建设为抓手,在招生、专业设置、实训基地建设、师资培训等方面赋予职教集团必要的事权和财权。集团化办学充分发挥了龙头学校的品牌优势和企业贴近市场的特性,把多所学校与多个企业融为一体,优势互补、互惠互利,走出了一条低投入、高产出的职业教育发展道路。

2.投入资金支持集团化办学。2012年至今,市财政共安排1000万元,促进集团内部学校、企业、行业等成员之间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其中500万元支持西海岸职教集团探索以产权为纽带、校企一体的发展模式,促进教学链、产业链和利益链形成有效连接,推进职教集团由松散型向紧密型转变。

(二)“三个一体化”优化校企合作办学

这种模式的代表是青岛胶南市。市政府制定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办学、工学结合育人的意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有效运行机制,胶南全市上下把推动校企合作、推进工学结合、顶岗实习作为政府、企业和学校共同的责任,增强部门联动,理顺校企合作的运行机制,优化职业教育发展软环境,探索出了引企入校、办校进厂、产教一体化等办学路子。

一是校企共建基地,推行产教一体化办学。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将公共实训基地新建扩建与设备优化配置作为重点项目,采取政府投资建基地、引企入校建基地、办校进厂建基地并对校外实习基地进行评估确定的办法,鼓励企业参与合作办学,加强实训基地建设,促使校企深度融合,实施全过程培养。一方面依托职教中心公共实训基地和职业学校实训设备优势,吸纳品牌企业入校,合作共建实训车间。如与美国奇雅工程有限公司合作,共同成立了奇雅技术研发中心;与美国AAA公司合作,创建占地80亩的企业化校区。另一方面,选择一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严格、经营规范和社会声誉好的企业,建立完善了192个校外学生实习基地,有序组织学生顶岗实习。据不完全统计,胶南市职业学校先后已与海尔、海信、中船重工、现代造船等规模企业建立了紧密型合作关系,基本涵盖了全部主导产业,数量达300多家。

二是校企合作办专业,推行工学一体化教育教学。将各学校所开设专业必须与对口生产企业有紧密型合作作为重要内容纳入学校办学的评价考核,引领校企采取企业冠名、订单培养、定向培养等方式合办专业。校企双方共同设立专业建设工作机构、共同制定专业教学计划、共同开发校本教材和精品课程、共同指导实习实训。通过订单定向培养,实现招工与招生同步。

三是校企共同育人,推行实习、就业、创业一体化管理服务。学生在校实训,将企业文化前置,校企共同研究制订人才培养目标和课程标准,共同进行教学组织与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将学校管理文化延伸到企业,开办“企业课堂”,校企双方合理调配工作时间,共同安排授课教师和指导师傅,使企业不单是生产劳动的场所,更是学校教学在企业的延伸。企业把实习学生作为“准员工”纳入企业职工管理体系,统筹搞好管理培训,使学校管理文化与企业管理文化有机融合。学校推行“海尔式”学生实习就业服务流程,加强实习就业指导,建立学生就业联系卡、毕业生“召回”培训等制度,确保学生实习就业安置及时到位。近几年就业安置率保持在98%以上,满意率保持在90%以上。

(三)“双元制”校企一体化发展

“双元制”是青岛职业教育的品牌项目。1991年,在政府的支持、引领下,青岛市教育局与德国赛德尔基金会合作,在平度职教中心实施“双元制”办学项目,至今已有20年历史。德方在此项目上的设备投资和师资培训投入已达5000万元,探索形成了一条融教学、实习、生产、就业为一体,具有青岛市特色的“双元制”办学路子。学校按照“围绕专业办产业,办好产业促专业”的思路,先后与60余家中外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学校与企业共同成立了校企合作联谊会,制订了理事会章程。联谊会每学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总结经验,解决问题。并成立了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由校企双方根据企业的用工需求,共同制订出人才培养规格和用工标准,共同制订、修订学校的教学计划和企业的培训计划。实现了车间与教室合一、学生与学徒合一、教师与师傅合一、作品与产品合一、育人与创收合一。通过教产合作、校企一体办学,建立了校企相互促进的良性机制,形成了“理论实践化、教室车间化、车间产业化、学校工厂化、教育社会化”的办学模式。

(四)把职业院校的实训基地“搬到”大型企业

此外,为实现产学良性互动,青岛市采取“选择在5家大型企业建设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的举措。在企业建设的职业教育生产性公共实训基地同时具有生产性、公益性和创新性三个特点,这也是青岛市创新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一项重要举措,在山东省也属于首创。

三、建立校企合作体制机制面临的问题和困难

尽管青岛职业教育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特色明显,形成了很多经验和“品牌”,但是,青岛跟全国其他很多地方一样,在建立校企合作体制机制方面仍然面临着一些问题和困难。

(一)对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激励机制不完善

校企合作中,学校和企业合作的动机有差异。对学校而言,合作动机相对比较单纯,基本是围绕学校发展和人才培养展开。学校希望通过校企合作,借用企业的有利条件与资源优势培养优秀人才,解决学生就业问题并促进学校的内涵建设,提高学校办学及教学质量,提升学校的社会影响力,同时获得一定程度的经济效益。对企业而言,参与职业教育的动机主要是社会责任和利益驱动,而后者是主要动机。教育的基础性、公益性和企业的短视性、趋利性使二者不具有相容性,在实施过程中,不能同时实现双方所有的合作动机。而目前企业在校企合作中处于“买方”市场,需要有一定的利益机制来激励企业参与院校的人才培养。

从青岛现有的激励政策来看,存在两方面的问题和困难:一是政策自身的问题。包括:(1)系统性不够。通过梳理历年的职业教育政策我们发现,青岛市有关校企合作的内容基本都散落在有关职业教育的政策文本中,发文主体也不一致,基本以“意见”、“通知”、“管理办法”等形式出现,指导性、建议性政策较多,强制性、激励性政策较少。(2)政策落实有难度。促进校企合作的政策没有相配套的实施办法,可操作性不强,难以落实。(3)优惠幅度小,政策缺乏吸引力。二是政策执行中的问题。包括:(1)政策执行者的动机有差异。一方面,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更关注短期效益,而政策制定者多考虑长远利益,两者的利益差别成为政策失真的重要根源,价值取向的偏差使得企业在执行校企合作政策中产生消极、被动情绪,从而导致政策执行的低效。(2)一些院校只注重单边合作,忽视了校企合作的市场运作特征。(3)缺失政策落实的组织结构。(4)政策执行过程中缺乏监督与评估。

在缺少相应激励政策和法规约束的情况下,校企合作往往靠“人情”在支撑和维系,企业未把技能型人才培养纳入到其价值链中。这些因素,影响到了校企合作的长期性和稳固性。

(二)校企合作育人环节缺乏协调沟通机制

校企合作的主要目的是合作育人,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如果院校在育人环节没有吸纳企业参与人才培养过程,未建立协调沟通机制,那么,其毕业生与企业需求必将会有较大的差距或者错位。通过对青岛部分企业的调研发现,校企合作育人中存在以下问题。

第一,校企对职业技能与职业精神存在认识错位。注重对学生职业技能的培养与训练,是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最大的区别。职业院校通过扩大专业课程的比重、增加实习实践课时等途径来强化学生的职业技能训练,以适应企业的岗位需求。而企业在招聘员工时,不仅希望其有熟练的技能,而且也希望其有良好的职业态度和职业精神。相比熟练技能而言,职业道德更被企业看中和重视。用企业的话来说,“在看人还是看技术的问题上,我们更注重看人”。第二,学校教学制度与企业生产时间存在冲突。学校是教学单位,有严格的教学制度和教学计划,企业是生产单位,其生产具有较强的季节性和时效性。因此,在安排学生实习上,二者在时间选择方面会有一定的冲突。比如,学校必须有正常的寒暑假,而对某些企业(如电子行业)而言这个时段顶岗实习的岗位充足,如何协调解决这个矛盾,需要校企双方的智慧和创新。第三,学生顶岗实习和入职初期的流失率较高。企业普遍反映,学生顶岗实习的流失率较高。有的专业(比如物流)顶岗实习流失率达到50%,正式入职后第一年,流失率达60%以上。毕业生入职后如果能坚持到第二年,流失率就比较低了,为10%左右。如果能熬过第二年,基本能保证升职。企业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缺失,在成为职业人之前缺乏相应的教育与认识,对职业缺乏认同感,看不到上升通道。学校教育必须补上这块短板。第四,学校与企业的对话机制不畅通。企业和学校对话缺少平台,沟通不畅。以上三个育人环节中的问题,如果有完善的沟通机制,完全可以避免。比如对于毕业生在企业的上升通道问题,企业认为学生不能坚持,对企业的认知不够,缺乏职业认同感;而学校认为企业把学生当成廉价劳动力,劳动强度太大,学生根本无法坚持到三年以上。先不论谁对谁错,谁是谁非,起码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校企双方沟通不够,信息不畅,缺少对话机制。

(三)学生实习安全保障机制不健全

调研发现,校企合作中学生实习工伤事故虽然是个小概率事件,却是企业最担心的事情。教师的医疗保险由职业院校承担,包括实习工伤的费用支付。企业职工是企业负责上工伤保险,赔付的范围和额度都足以让人放心。真正让企业担心的就是学生的工伤事故。据访谈,大多数企业因为担心学生工伤而不愿意接受学生顶岗实习。

从国家政策来看,由于2013年1月人社部发布的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大中专实习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故而,当强制性要求全体职工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公共产品)时,实习生只能参加商业性质的伤害保险。但是,如果商业保险制度推进不力,而实习期间受伤被排除在工伤保险范围外的多数实习生的实习权益将得不到有效保障。近几年教育部推行的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险统保示范项目,是一项较好的伤害保险计划,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企业的“后顾之忧”,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了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积极性。

(四)校企合作的外部环境缺失

此外,对积极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不仅缺少经济利益的保障,而且其社会效益也得不到彰显和弥补,精神鼓励和舆论宣传缺失。不利的外部环境也是影响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原因之一。

四、加强建立校企合作体制机制的建议

(一)建立起产教融合的体制机制

首先,要牢固确立产教融合作为职业教育工作的基本理念。职业教育是跨界教育。习近平总书记对职业教育重要批示中指出,职业教育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从职业教育作为人力资源开发的重要途径出发,青岛要把产教结合作为职业教育工作的基本理念,深入推进职业教育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同步规划职业教育与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职业教育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全过程。

其次,要把产教结合作为职业教育基本制度,建立健全相应的体制机制。新时期,要从推进职业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出发,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产教结合的体制机制,为行业发挥指导职业教育作用提供有效途径。一是青岛市政府层面可建立由教育部门、经济相关部门、劳动部门以及行业组织、企业等相关方面共同组成的职业教育决策咨询机构,为职业教育法规、政策、规划及其实施提供咨询和建议。坚持行业与教育部门共同制定职业教育指导政策的做法,并形成长效机制。二是建立和完善青岛市政府层面产教结合的职业教育标准与规范研发机制。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职业教育科研教研机构具体组织,行业组织具体开发职业教育相关标准及规范,并使之常态化、长效化。三是建立健全学校层面的产教结合职业教育教学机制。推进职业院校与行业、企业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共同确定职业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内容及教学资源,共同开展职业教育考核评价。四是加强行业指导能力建设。德国、瑞士等职业教育发达国家产教合作机制运行有效,得益于其行业组织具有较强的职业教育专业能力。德国联邦教育、经济、劳动部门以及行业协会组织下都有专业科研机构,这些专业科研机构结合各自工作的领域开展职业教育相关研究,为产业界参与职业教育提供专业支持。德国行业组织内部也设立了专业职业教育部门,研究职业教育相关政策。奥地利、瑞士、澳大利亚等国也有较强的职业教育科研体系。青岛可通过政府部门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行业组织提高能力建设,增强行业在人才需求预测、职业标准开发等方面的专业能力,特别要加强职业教育行业指导委员会和专业指导委员会的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定期发布制度。

(二)建立校企合作相关法规政策与企业相关法律的协调机制

校企合作双方主体为学校和企业,学校主要受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主要受教育领域内的法律规定和制约(当然在此并不是否定其他领域内法律对学校的效力,由于学校和教育联系紧密,规定约束学校的法律一般出自教育部门)。企业则往往受制于诸如公司法的调整和规制。那么,对我国当下校企合作法律问题的另一个思考实有必要,即教育领域内的法律和规制企业的相关法律是否会存在冲突。《企业所得税法》与我国校企合作确实存在密切关系,其涉及到的主要问题为我国校企合作激励机制问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一、十二条亦规定了准予扣除的情形。正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一系列规定,我国政府出台了促进校企合作的税收激励机制,集中体现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税前扣除政策及相关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6号),以及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的《关于支持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13]42号)和青岛市的相关文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就目前而言,我国校企合作相关领域内的法律与企业领域内的法律并不存在冲突。但是,由于我国“条块分割”的行政管理体制导致教育部的规定和政策对企业的约束效力较低。

因此,青岛如果要对校企合作进行立法,不仅要着眼于教育领域内立法,还应当在规定企业的相关法律中有所体现。如可以在《公司法》中规定企业的社会责任,进一步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等法律,完善校企合作激励机制的构建,双管齐下,达到校企合作的立法协调,真正促进校企合作立法体系的进一步健全。

(三)建立校企合作激励和利益补偿机制

一是要畅通政策传递通道。加大宣传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税收优惠政策。我们调研中发现,一些企业只知道接收残疾人就业有税收优惠,但不知道接受职业院校学生也有此政策,说明政策传递通道不畅。所以,青岛需借助主流媒体如电视、报纸、网络(如蓝领网)等手段向社会和企业宣传校企合作的“好处”,并公布获得这个“好处”的流程,让企业真正觉得参与职业教育“有利可图”。二是要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可操作性。如前文所述,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的成本补偿,从中央到地方是有法律和政策依据的,而且是目前主要的补贴方式。但从全国范围来看,此种补贴方式的运行效率非常低下。主要原因可能是地方政府为了避免出现由于利益不一致以及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设定了繁琐复杂的程序,以致大大增加了企业申请补贴的交易成本。从某种程度上说,此种安排确为必需,但可适当简化程序要求,增加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宜采取事后的、项目式的一次性购买服务的方式,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补贴,真正让企业觉得校企合作“值得去做”。三是建立职工工资或教育费附加返回制度。早在1995年,宁波就通过地方立法在国内率先制定了《宁波市中等职业教育条例》,实施职教经费统筹制度,即提取企事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2.5%作为培训经费,其中1%用于企业内部职工培训,税前列支;1.5%由政府统筹,如果行业、企业办有教育培训机构与职工学校,再返回其中的0.5%。宁波的经验值得青岛借鉴。四是建立校企合作专项基金。青岛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城阳区评选出首批中职优秀校外实习实训基地,设立专项资金50万元进行表彰奖励;将优秀校企合作项目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规划,设立专项资金20万元扶持合作项目。青岛市级层面可参照建立校企合作专项基金,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鼓励校企深度合作。在具体实施中,还可以进行制度创新,由相关行业协会托管基金,由其认定和协调发放。由于行业协会相对中立以及在解决校企合作外部性问题上可能发挥的关键作用,政府成立校企合作的补贴专项基金,交由行业协会负责补贴标准的制定并在本行业内按照企业最终获益情况协调发放补贴,理论上来讲是一个更好的办法。但实践中,此种运作模式并无实例以供参考,可在试行的基础上通过评估确定其可行性及比较优势。一个关键的问题是要引入市场化的管理思路,利用参与主体的利益目标差别,建立竞争及投诉机制。

(四)建立校企合作育人的沟通协调机制

从前文分析可以看出,职业院校和行业企业在合作育人过程中,由于缺乏协调沟通机制,致使院校与企业在人才培养目标上有错位、教学制度与生产时间有冲突、学生职业精神与企业文化有差距等。因此建议:首先,由青岛市教育局牵头,建立统一的青岛市校企合作平台(或依托蓝领网)。院校可以发布各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方案,行业企业可以发布自己的人才需求标准和需求信息,建立起双方的信息沟通机制,提高校企合作的针对性。其次,院校建立校企合作委员会、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机构,全程参与人才培养过程。建立健全校企合作规划、合作治理、合作培养机制,使人才培养融入企业生产服务流程和价值创造过程。再次,参照企业对在岗员工的考核标准制定课程考核标准,改革评价方式。在课程评价中不仅考量学生对知识技能的掌握程度,更要充分考量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所体现出的职业素养,使课程评价更为科学,从而对学生起到更好的激励、督促作用。

(五)建立学生实习权益保障机制

青岛职业院校的学生顶岗实习享有意外商业保险,享有“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报酬,理论上而言,学生实习的基本权益有保障了。但具体实践中,由于职业院校学生实习期间遭遇的事故伤害,人社部明确规定不属于工伤,在目前相关法律难以撬动的情况下,建议:

首先,校企双方强化“预防”责任。为保障实习生的安全健康权益,要加强事故预防: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为实习生提供健康安全的劳动环境,提供合格的防护用品;企业及院校均应加强安全教育与培训,必须有应急预案,同时教会学生急救和自救的方法,提高实习生的自我保护意识;职业院校应充分重视学生实习的安全教育,加强对专业课教师的培训,提高其教学水平及专业实践技能。为实习学生开展实习安全知识教育、实习安全技能教育,同时注重加强学生的安全心理教育,尽可能地将教学内容与实习单位接轨,培养学生良好的安全生产意识及良好的职业安全素养。其次,虽然近期工伤保险制度不太可能将实习生纳入,但是,由于包括《工伤保险条例》在内的一些法律法规都有有关授权立法的规定,因而,青岛可以先行试点。目前一些地方已经尝试在地方法规中增加相应规定,促进对实习生的劳动保护,保障他们的权益。例如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规定了,企业应当按照实习协议为顶岗实习学生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对没有按照规定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或者意外伤害保险金不足以赔偿的,该《条例》明确规定由企业承担赔偿责任,组织实习的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补偿赔偿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了顶岗实习学生的合法权益。此外,青岛可以出台政策推动教育部的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计划,强化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青岛市教育部门可强制推行,将所有院校“捆绑”集体谈判,选择合适的保险公司则效果更好。

(六)营造校企合作的良好社会环境

授予一些企业以“教育企业”的头衔。青岛具有良好中德合作背景,可以借鉴德国经验,引进一个“质量保证指标”体系。该体系对那些根据国家职业标准,与院校合作并为院校提供高质量的、综合的在岗实习培训的企业予以认可,并授予“教育企业”头衔。“质量保证指标”对于企业来说是有价值的,它可以作为一个未来员工接受培训的素质质量指标,也可以作为企业赢得政府合同的有利条件。因为它可以作为证据,证明这些企业的员工素质质量和工作质量。青岛有良好的产业基础,可以依托在10条千亿级产业链企业中率先进行试点。

对参与校企合作的企业予以荣誉称号。即使有校企合作相关法律,其法律责任不同于刑法上的刑罚、民法中的民事赔偿等形式,如果企业与学校不进行校企合作,立法上只能够予以经济上的 “不利”。为了让企业得到经济上的“有利”,对前一年校企合作进行得比较好的企业,来年不仅给予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而且还在企业评价上授予如“高新技术企业”等荣誉称号,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

校企合作作为职业教育的“牛鼻子“,可以说事关职业教育的成败。因此,制定相关条例和实施办法,明确政府、行业、企业和学校在校企合作中的职责和权益,建立健全企业参与校企合作税收优惠及奖补政策、中高职学生实习实训保险政府统筹机制等,引导和鼓励行业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协调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优质公共服务,是解决制约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因素,是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必由之路。

[1]明航.职业教育校企合作的机制与模式研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

[2]邢晖.中国职业教育名校/名校长创新管理评析(校企合作卷)[M].重庆:西南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

[3]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校企合作工作委员会.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案例选编[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3.

[4]中国职业技术教育学会校企合作委员会.中国职业教育校企合作报告(2012)[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

[5]叶鉴铭.校企共同体:企业主体学校主导——兼评高等职业教育校企合作“双主体”[J].中国高教研究,2011(3).

责任编辑 肖称萍

周凤华(1974-),女,湖南益阳人,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政策法规研究室副主任、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职业教育宏观政策、校企合作等。

青岛市教育局委托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的“青岛市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项目,项目负责人:刘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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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7518(2015)13-001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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