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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言良辰轻唤回(四)

2015-11-13胡喜云胡喜瑞

书屋 2015年6期

胡喜云 胡喜瑞

1935年5月,《救国日报》总编辑龚德柏以吕思勉《自修适用白话本国史》宋、金和战一节的议论失当为由,向江苏上海地方法院起诉,控告商务印书馆以及著作人吕思勉、《朝报》经理王公弢、主笔赵超构等犯有“外患罪”及违反《出版法》。

5月12日,吕思勉与商务印书馆代表人李伯嘉、商务印书馆聘请的律师徐百齐至南京,13日午后至法庭应诉。

5月20日,江苏上海地方法院检察官宣布判决:

吕思勉所著《自修适用本国史》不依据确定正史推崇岳飞等,乃称根据《宋史》本纪、《金史》、《文献通考》、赵翼《廿二史札记》以褒秦桧而贬岳飞等,其持论固属不当,无怪人多指摘。但在民国十二年初版及十五年、二十二年、二十三年各续版皆然,有初版及各续版书可证其间未曾修改,其就古人之臧否加以评论与以现代事实推想古代事实之说,虽未适当,要皆在我国东北之地未失以前,与现在情形不同,自非别有作用,既系个人研究历史之评论与见解。以法律言,……不构成《出版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之罪。商务印书馆印刷人发行人李伯嘉自亦同无犯行可言。……王公弢、赵超构见南京市政府禁止该书,即于《朝报》发表《从秦桧说起》一文,为吕思勉辩者,亦不过系私人之见解,谓盖棺定论之难,岳飞、秦桧等之毁誉难定,并有同时誉此人同时毁此人者,有意弄文,非藉抗令,均不成立违反《出版法》第十九条罪刑,应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为不起诉处分。

不予起诉的判决书公布后,龚德柏不服,向江苏高等法院申请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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