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标体系的构建
2015-11-13宋晨晨叶蜀君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宋晨晨,叶蜀君
(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44)
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随着经济发展和信用消费等消费形式的普及,消费者运动在发达国家迅速发展,保护消费者的法律观念也开始深入人心,并由此带动了保护存款人、投保人及中小投资者等金融消费者的权益方面的相关立法。20世纪90年代后半期以来,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一步被纳入到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设计和改造之中。[1]1995年英国经济学家Taylor提出了著名的“双峰”理论,该理论认为金融监管存在两个并行的目标,即审慎监管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前者是指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和金融体系的稳定,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或金融市场崩溃;后者是指通过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以防止或减少消费者受到欺诈和其他不公平待遇。[2]在美国次贷危机及全球金融危机之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在世界范围内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重视,我国也不例外。目前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定性描述很多,但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效果缺乏有效的量化评价。[3]因此,构建一个能够反映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的综合性指数及相应的指标体系在理论层面和现实层面均具有重要意义。
一、相关研究述评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指标体系的构建问题属于对保护效果的定量评价方法研究。目前学术界在金融监管的效果衡量方面已经积累了不少研究成果,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的探讨多是基于立法角度,讨论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制度选择,并从理论层面分析如何进行更有效的金融监管,而专门针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效果进行量化和实证研究的并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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