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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契约与金融法:互动原理与建构意义

2015-11-13宣頔

云南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金融

宣 頔

(1.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2.常州大学史良法学院,江苏常州213164)

代表自我决定、自我拘束与自我负责的契约自治理念,在现代私法制度上扮演最重要的功能。[1]在契约自治下,当事人具有缔约、相对人选择、方式、内容、变更、结束等自由,可以说,金融契约安排是最贴合金融社会关系本身的法律关系。契约法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金融主体的契约自治,契合他们的价值诉求。但是,市场主体间的制度安排往往仅着眼于局部利益最大化,市场行为的负外部性会造成他人甚至社会的成本耗费。金融安排与法律制度间的关系,不仅只是契约法的包容与相关安排的自由穿梭,金融契约安排与金融法律制度之间始终存在也需要存在一种紧张关系。

然而,金融契约安排怎样区分,区分的意义何在;何种安排对应何种法律约束,针对某一特定安排,约束的强度怎样分配;此外,从“发生”的角度看,金融契约安排与法律约束到底存在怎样的互动关系,金融安排的创新与法律约束有何关联;次贷危机以后,对于异变的金融契约安排及其系统,应该施加怎样的法律规制,以至于对金融法的重新构造有何影响。这些问题的提出和解决,都将置于“金融契约安排与金融法间目光流转的过程”之中。

一、前次贷危机时代:金融契约安排与法律约束

(一)市场主导型金融契约

从形式上看,金融利益关系可以分解为一个从简单契约跨越到“金融中介介入的复杂契约组合”的连续集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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