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冼村窝案宣判,村民为何抗议

2015-11-12杨宇勃

清风 2015年2期
关键词:受贿罪广州市被告人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冼村窝案宣判,村民为何抗议

文/图_本刊记者 杨宇勃

高楼环抱下的冼村

“抗议、抗议……怎么只判这么点!”2014年12月10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旁听席上冼村村民的声音几乎中断了法庭的宣判。冼村村干部腐败窝案的宣判结果,让在场的冼村村民大跌眼镜。

因为被法院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7名被告的量刑较轻。“卢佑醒是7人中判得最重的,也只是4年。”采访中,冼村村民向记者抱怨道。卢佑醒是冼村党支部原副书记、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原副董事长,他被法院认定的受贿金额超百万元。

农田征地款哪去了

冼村原属广州市天河区沙河镇,地处珠江新城的边缘,位于广州市中央商务区内,周围高楼林立,可谓寸土寸金,以至于被誉为“钻石村”。然而,很长时间内,村民们对村务却知之甚少,村里有多少土地以及土地的使用情况,他们并不知晓。直到2009年,一本由原村支书卢穗耕主持编写的《冼村村志》才揭开了这些秘密。

作为村民维权代表的冼耀均回忆,他们在这本书中发现村里有好几百亩留用地,“后来,村委以每本一万元的价格回收这本书,村民都没卖。”2009年8月19日,村民找到了冼村时任党支部副书记卢佑醒,要求其公开冼村的资产,但对方未予以回应。

2010年,村民冼耀均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对冼村土地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0年5月20日出具了一份“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结果答复书”。答复书显示,1995年3月,沙河镇冼村村委会(1999年8月17日经天河区政府批准,撤销冼村村委会,后成立冼村社区,隶属冼村街道办事处)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签订了一份“交地协议书”:乙方(天河区冼村村委会)在珠江新城的土地总面积为1121160平方米(1681.74亩),均处于珠江新城六个功能区范围内。甲方(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实征乙方土地面积646546平方米,折合969.819亩。乙方在珠江新城的留地面积为419817平米,折合629.725亩。其中自然村新村址面积223094平米,折合334.641亩;村留用土地面积196723平米,折合295.084亩。

关于征地的补偿问题,“征地补充协议书”明确规定:征地四项补偿每亩18万元,征地面积987.711亩,共计17616.798万元;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等一切拆迁补偿47000万元;拆除商业街补偿2000万元。以上征地总补偿共计66616.798万元。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应该通过村民大会进行表决,超过半数通过,才可进行。其中,征地款、生活安置补偿款都应该属于村务公开范畴。冼耀均告诉本刊记者:“这些钱都是国家征用我们的土地的赔偿,我们不知道钱去哪了,村干部对此没有答复。”

集体物业出租金去哪了

而对于剩下的290多亩留用地的使用情况,村民依然不知情。“当时询问村干部,他们依旧不做任何答复。”冼耀均说,为了弄清楚留用地的使用情况,2013年3月,村民再次向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请留用地使用情况的信息公开。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随后做出了答复,列出了冼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1990年,属于冼村村集体所有)与合作开发企业申请办理用地手续的相关信息。15块留用地中,有4块地是冼村经济发展公司或冼村村民委员会单独用地。有11块地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我算过这15块地的面积,刚好是290多亩。”冼耀均对本刊记者说。

翻阅冼村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与不同开发商签订的商业合同,记者发现,在不同的合同中利益分成的部分差别不小。村民告诉本刊记者,冼村班子未经村民同意擅自更改合作协议,将48%的股权拱手转让给开发商,把集体与开发商共同开发的土地、商业办公楼的收益分成由原来村集体占78%,变为开发商占78%,并以超低价格把集体物业出租,所有酒店、商铺、商业办公楼,几乎都是以十几元每平方米每月的价格出租。

村民冼耀均告诉本刊记者,他们目前已经收回了一部分物业,重新签订了协议。“如今收回来后,最低月租金是250元每平方米,最高要500元每平方米每月,中间差距太大了。”至于以前物业租金的使用情况,村民却依旧不知情。

随后,村民以广州市政府、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用地单位冼村经济发展公司与相关开发商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是广州市政府对冼村留用地使用的批准违法为由,向广东省政府提出行政复议。2013年5月24日,广东省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以“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由,决定不予受理。

村干部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2013年5月,被冼村村民称为“百亿村官”的冼村原村支书卢穗耕外逃。2013年8月20日,广州市纪委发布通报称,对冼村班子有关成员涉嫌严重经济违纪问题开展调查。随后,该案被移送至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2014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卢佑醒等在担任广州市天河区冼村村干部或者编外干部、广州市天河区冼村实业有限公司党支部支委、董事等相关具体职务期间,利用参与讨论村委决策、确定冼村与开发商合作开发以及冼村物业承租等事宜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开发商贿送的财物犯罪事实确凿,予以立案。但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法院与检察院之间存在分歧,而这一分歧成为了本案审理的关键点。因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两者区别较大,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量刑会重得多。

据广州市检察院指控,冼村村干部是受国家委托处理集体事务,因此其受贿行为应当适用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标准。而法院认为:“冼村实业有限公司是由原村委会改制形成的集体经济组织,具体为冼村街冼村股份合作经济联社出资成立的集体法人股东持股的股份制公司,被告人均属于该集体经济的管理人员。”因此,应定性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对此,熟悉本案的北京京润律师事务所主任张志同认为:“如村干部在履行一些国家行政管理职能时,可以认定是国家工作人员,冼村村官的问题基本上是冼村改造、征地以及征收物业等问题,所以应该认定是国家工作人员。”

本刊记者查阅相关资料发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了应视为“公务”的七种情况:一般情况下,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等行政管理工作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可以适用刑法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的规定。然而,“对于村官在冼村旧城改造过程中侵占村民的征地补偿款问题,广州市法院并没有在庭审中提及。”张志同告诉本刊记者。

此外,即便是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163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相关规定,10万元以上就属于数额巨大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认定,卢佑醒收受贿100多万,却只判了4年。”村民对此表示不解。

冼村村民维权代表冼耀均向本刊记者指引拆迁现场

评精神文明奖“没明显不当”?

据广州市检察院指控,2000~2011年,被告人卢佑醒等利用职务便利,以超额发放精神文明奖等奖励的方式,共同侵吞公共财产共计人民币724万多元,已经构成贪污罪。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不成立。

据悉,精神文明奖是20世纪90年代沙河镇政府规定设立的,当时冼村还隶属于沙河镇,这个规定后来一直延续下来。“我们之前并不知道这个规定,法庭上审判的时候才知道的。”一位村民告诉记者。

“当时以集体的名义发放的精神文明奖也就17万元,但是,他们个人实际所得远远不止这个数,集体并没有拿过一分钱,他们在法庭上说是自己理解错了,所以多拿了500多万元。”村民告诉记者。

“精神文明奖由街道批准,是发放给集体的,这应该由村民共同享有。但是他们并没有分给集体,而是自己拿了。”律师张志同告诉记者,“拿了集体的钱是否构成贪污关键还是在于对被告人主体的认定。如果是集体的钱,不认定为贪污罪也说得过去;但街道是行政机关,既然是街道批准的钱用于集体奖励,所以村官是在承担代替街道给村名分配精神文明奖的职权,是在履行街道办的职能。然而村干部却拿去自己分了,所以应该认定为贪污罪。因此,关键是怎么看待这个事情。”

张志同还表示:“他们当时说,发精神文明奖是因为冼村集体很好地配合了冼村改制。涉及村改制概念,这是国家的一个管理行为,国家将奖金发下来,其实就是认可了他们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所以也应该认定为国家公务人员犯罪。”退一步说,将该奖金瓜分,即使构不成贪污罪,也是典型的职务侵占,应该依法判决,而法院在确定罪名及量刑上均未予以考虑。

“如果是国家奖励,而且奖励的钱来源于集体,这个必须得公示的。但是我们从未看到公示。”村民冼耀均质疑道。政府是否有权处置集体资金?律师张志同表示:“如果用国家财政来发放(奖金)这无可厚非;但在未经村民允许的情况下用集体的钱来发放奖金确实不应该,这需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同意。”

冼村街道办党委书记郑桂金在采访中表示,20世纪90年代的时候,沙河镇(冼村原隶属沙河镇,1999年撤村改社区)有这样的文件,后来一直这样用着,其他村也有,至于合不合法有待讨论。“自从冼村这件事发生之后,这个规定已经不再用了。”对于精神文明奖发放之前村干部是否有过公示,郑桂金说:“当时只是在公示栏里小范围地笼统地公示了,并没有那么具体详细列出。”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然而,关于这笔集体资金的处理却并未如此。

公诉人提出抗诉

2014年12月10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认定了被告人卢佑醒等在冼村物业的出租和承建中,利用职务便利为开发商提供帮助,收受贿赂,“部分被告人数额巨大,有的被告人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是自首,依法减轻处罚。决定判处被告人卢佑醒有期徒刑4年,判处被告人冼章铭有期徒刑2年……”然而在采访中,冼村村民对被告人自首持怀疑态度,他们表示,庭审过程中相关人员并没有对自首进行说明,他们之前没听说卢有自首情节。

关于精神文明奖的发放问题,法院认为,“被告人每年领取的精神文明奖奖金来源于集体财产,并非国有资产;现有证据证明,冼村现有发放的精神文明奖金属于个人奖励数,并且适用于原沙河镇的规定;且现有证据并不能证实被告人在领取奖金时具有非法占有集体财产的主观故意,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构成贪污罪不成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与法院认定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贪污罪的主体身份不符。

2014年12月26日,本刊记者在广州市检察院获悉,12月25日,广州市检察院已就该案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并指出“案子是有程序、有标准的,提出这样的抗诉是有法律标准的,我们的理由是适用法律不当……我们站在法律的角度,对于主体的认定、事实的认定以及量刑结论都提出了不同的抗诉主张……”

如今,在基层乡村治理工作中,村干部扮演着双重角色,从村民自治的角度来看,他们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是,从国家管理职能的延伸来看,他们在不少场合又扮演着国家工作人员的角色。诚如张志同律师所言:“目前法律对于村干部主体认定上存在盲点,而现阶段小官巨腐并不少见,国家应出台专门的法律加强对村官权力的界定,出台更为明确的司法解释,避免出现自由裁量权过大而导致司法实践中的无奈现象。”

冼村窝案庭审现场,冼村7名原班子成员被判处1年5个月到4年不等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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