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下混合销售业务的财税应对研究
2015-11-02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财金系山东青岛266000
商业会计 2015年16期
(山东外贸职业学院财金系 山东青岛266000)
2013年8月1日起,“营改增”在全国范围内展开,目前已将原征收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部分现代服务业和有形动产租赁纳入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预计在“十二五”期间将全面完成“营改增”改革。随着现代企业的规模日益壮大,业务经营的创新、多元化,混合销售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其突出的特点就是涉税行为中既涉及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到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所以“营改增”势必对其产生影响。改革后,企业涉税行为的界定是否会有所转变,如有转变,纳税企业是否需要根据变化在财税处理上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呢?本文将从改革前后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界定、税额计算、财务处理等方面分别进行分析、阐述。
一、税务界定
依据2011年重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混合销售行为分为增值税混合销售和营业税混合销售两类。其共同的特点是“一个经济事项”既涉及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应税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税劳务”。划分两类混合销售的依据如下:如果纳税人以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其混合销售行为作为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作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缩小,增值税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这种变化对改革前的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和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将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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