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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思考

2015-10-24何通金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9期

■文/何通金

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思考

■文/何通金

目前我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较低,主要原因在于制度模式及缴费基数的不同。如何提高其待遇水平,不能仅仅从个人利益角度考虑,应当在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原则的基础上,通过适当的路径和措施逐步提高。

城乡居保待遇水平较低

从2009年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开始,经过5年多的发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由于制度本身和其他方面的原因,养老金一直处于较低水平,以至于一些媒体拿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保对比,认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城乡居保待遇水平的几十倍,对参保城乡居民不公平。这种比较不是缺乏最基本常识,就是为了“吸引眼球”哗众取宠,对公众造成严重误导。但是实事求是地说,即便不考虑相对水平,就拿绝对水平来说,城乡居保的待遇确实是较低的。

以江苏省东台市为例,2014年12月,该市人均居保养老金为每月153元。同期,该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月340元。而在广大中西部地区,人均居保养老金金额更低。城乡居保人均养老金占同期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45%。虽然城乡居保与最低生活保障是不同性质的社会保障项目,不能简单地进行比较,但从对基本生活的满足程度来讲,仍然具有参考意义

2014年,东台市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每月为1380元。按目前该市人均居保养老金每月153元计算,养老金替代率仅为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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