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待遇错误给付后能否追回
2015-10-24张佶
中国社会保障 2015年9期
■文/张佶
社保待遇错误给付后能否追回
■文/张佶
社会保险待遇错误给付是难以完全避免的现象,包括因其他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出错、计算机程序原因或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导致的社会保险待遇多支付或不符合申领条件的错误支付。既要提高社保机构业务质量,尽可能避免错发待遇现象的发生,也要完善相关制度规范,为发生问题的处理提供法律依据。
现行追回制度的“真空地带”
目前社保机构可依据两个直接的法律条文进行错误给付的追讨。(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2)《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参保个人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情况进行核查,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的支付并责令退还;拒不退还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并可对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这两个条款仅限于相对人具有主观过错的情形,而对于“相对人不具有主观过错”的社会保险待遇错发情形,则缺乏追回的直接法律依据。例如,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而形成的不当支付:(1)女职工在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显示其生育时年龄符合享受晚育额外奖励,但后公安部门更改了其出生年月,使得其实际生育时不符合享受晚育待遇的条件,多发的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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