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会计核算
2015-10-24许文锦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5年3期
许文锦
新准则下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和会计核算
许文锦
不同时期的企业政策性搬迁适用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新准则下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会计核算是通过“递延收益”、“资本公积”、“营业外收支”等科目核算的配合完成的。企业政策性搬迁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与会计处理存在差异。
企业政策性搬迁 企业所得税 递延收益 纳税调整
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面临在政府主导下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拆除、重建等问题。对于企业因此而从政府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或资产处置收入以及发生的搬迁支出,应如何进行会计核算,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是摆在会计工作者面前的一个难题。本文针对不同时期的政策性搬迁收入所应进行的企业所得税处理及会计核算进行分析。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的企业所得税处理相关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3月12日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以下简称“118号文”)。118号文对企业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规定按以下方式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后恢复原有或转换新的生产经营业务,用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