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探讨
2015-10-24谢树志
中国注册会计师 2015年3期
关键词:财务报表
潘 峰 谢树志
关于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会计处理的探讨
潘峰谢树志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也存在着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情况,并且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着“一揽子交易”问题。如果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否则,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独立交易处理。
多次交易 一揽子交易 同一控制 合并财务报表
长期以来,对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否也存在着“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的问题,实务界一直期望财政部能够正式作出回应。2014年6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修订)应用指南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修订)应用指南终于对此问题进行了规范,但仍稍显遗憾:一是对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内容只进行了原则性规范,其中的部分内容还有待于明确;二是对不属于“一揽子交易”的内容,虽然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范,但其中的案例还可能有些争议或有待于完善。为此,本文作如下进一步探讨。
一、属于“一揽子交易”的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
合并方应当将各项交易作为一项取得控制权的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一)在个别财务报表中的会计处理
合并方在合并日之前的每次交易中,股权投资均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且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所对应的持股比例计算的对被合并方净资产在最终控制方合并财务报表中的账面价值份额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与支付对价的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的面值)的差额作为合并方与最终控制方之间的权益性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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