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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木材法案》对中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影响分析

2015-10-22侯方淼庄季乔

西安财经大学学报 2015年4期
关键词:木质木材法案

侯方淼,庄季乔

(北京林业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北京 100083)

一、引 言

家具行业是我国出口贸易中一支重要力量,家具等木质品的出口量均位居世界首位。中国是欧盟家具的最大出口国,欧盟是除美国外的我国家具出口的第二大市场。但是,由于我国的森林资源匮乏,国内的木材主要依靠进口。中国原木的进口地主要是一些发展中国家,包括俄罗斯、巴布亚新几内亚、泰国、所罗门群岛和加蓬等国,这些国家的最大特点就是森林保护法律体系不够健全,存在很严重的滥砍滥伐问题,并且难以提供出有效的合法木材证明,因此被认为是世界非法木材的主要来源地。据估计,欧盟的木材市场20%是非法来源的。欧盟在2003年时就准备开始采取行动来制止非法木材的采伐和交易。时隔7年,于2010年10月制定并通过了《欧盟木材法案》(以下简称《法案》),并于2013年3月3日起强制实施。该《法案》要求木质林产品出口企业要对木材的合法性进行证明,同时要求所有向欧盟提供木质品的厂商都必须建立可追溯的供销监管链,违法企业将会面临高额罚款。这项措施将给全球的木材行业带来系统性的转变,逐步提高市场门槛,从而保护负责任的企业和消费者的利益。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木质品生产国和贸易国,也是欧盟木质产品市场的重要进口国,《法案》的实施,一方面,能积极预防非法采伐;但另一方面,形成贸易壁垒,严重影响了中国家具企业对欧盟的出口量,甚至可能因此失去整个欧盟市场,将对中国木质家具企业的发展及我国对欧盟的木质家具贸易产生不利影响。本文通过对《法案》的解析,进一步分析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情况以及遭遇到的欧盟制定的各种绿色贸易壁垒,针对《法案》带来的消极影响提出应对之策。

二、《欧盟木材法案》制定的背景、主要内容及管辖对象

(一)《欧盟木材法案》制定的背景

当今世界的木材工业发展带来了非法采伐的突出问题,非法采伐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生态环境都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打击非法采伐,早在1991年,欧美发达国家在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曾明确表示过应该缔结国际森林公约,但却遭到了森林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的反对。随后,在1992年的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只通过了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关于森林问题的原则声明》。虽然各发达国家不满足于此,1993—1995年,曾多次在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组织召开会议,然而由于各国政府和相关国际机构在政治意愿、资金转让、技术转让等问题上分歧严重,欧盟各国深感在多边场合推动达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森林公约难以实现,于是,欧盟针对非法采伐采取了一系列的应对措施。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在2002年7月22日制定的1600/2002/EC号决议,明确把审议“采取措施积极预防和打击非法木材贸易,继续积极参与实施关于森林问题的全球性和区域性决议和协议”两个行动作为工作重点。欧盟委员会在2003年5月的“欧盟行动计划提案”当中,提出了在联合国的共同努力下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森林经营和打击非法采伐问题的措施。经过欧盟与协议国所做出的努力以及在合法木材界定上所做出的尝试,欧共体2005年12月就进口木材许可证项目立项颁布的第2173/2005EC号条例,规定附件II和附件III中列出的木质品所使用的木材,以及来自此《条例》附件I中列出的合作伙伴国家的木材,符合此《条例》规定,被视为合法的采伐木材,其产品可以顺利进入欧盟市场。之后,在以上条例的基础上,欧盟于2010年10月正式颁布了《欧盟木材法案》(编号:Regulation No.995/2010)。该项法规是一个强制性法规,于2013年3月开始生效并强制实施。

(二)《欧盟木材法案》的主要内容

2010年10月制定和通过的《欧盟木材法案》,目的是为进一步改善林业产业的经营与采伐活动,从而阻止非法采伐的木质品和木材进入欧盟市场。

此《法案》通过以下三项规定对非法木材的流通进行阻止:一是禁止非法木材及其木质品的投放;二是要求对欧盟市场首次投放木质品的贸易商进行“尽职调查”;三是贸易商需保留其供货商以及客户的文件和证明。

除此以外,该项法规还对“尽职调查”进行了详细规定。《法案》主要是利用“尽职调查体系”,即要求贸易商对首次进入欧盟市场的木材及木质品进行尽职调查,来对市场上的木材进行监管,管辖范围既包括欧盟以外的市场也包括欧盟内部市场。而此举则是通过禁止非法木材和产品在欧盟市场上的投放,降低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欧盟市场的风险,同时也致力于打击非法采伐。“尽职调查体系”作为《欧盟木材法案》的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1]:一是收集信息,即运营商需要获得关于所购买产品的描述(贸易名,产品类型,树种通用名);采伐国的名称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体积、重量和件数的数量、供货商和客户的名称及地址。二是风险评估程序,即运营商应利用所收集到的信息按《法案》中的要求对非法木材进入市场供应链进行风险评估。三是风险减缓程序,即一旦发现存在风险,就需要通过向供应商寻求进一步的合法性证明来规避风险。通过这三个部分的内容所构成的“尽职调查体系”,将向欧盟市场投放非法木材以及其木质品的风险降到最低。

(三)《欧盟木材法案》的管辖对象

《欧盟木材法案》适用于欧盟木材供应链内部的运营商和贸易商,针对首次投向欧盟市场的运营商和贸易商规定了相关义务。运营商的义务主要是禁止向欧盟市场投放非法采伐的木材,所有首次投放木材及其制品到欧盟市场的机构,必须实施“尽职调查”,从而减少非法采伐木材被引入的风险。这就要求运营商:(1)追踪木材供应链;(2)开展木材合法性的风险评估;(3)确定木材采伐来源国和地区;(4)对产品的信息进行描述;(5)取得证明木材合法性的文件。

三、中国对欧盟木质家具出口贸易情况及遭遇的欧盟绿色壁垒

(一)中国对欧盟木质家具出口贸易情况

家具行业的地位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是举足轻重的,该行业是我国出口贸易中的重要力量。2000—2013年我国木质家具出口规模不断扩大,增长迅速,而且欧盟是我国木质家具出口量增长最快的市场之一,出口增幅很大,出口额呈持续增长趋势(参见图1)。

图1 2000—2013年第一季度同期中国木质家具对欧盟出口额变化趋势

根据图1可以看出,我国对欧盟木质家具出口额从2000年第一季度的0.92亿美元增长至2012年的13.36亿美元,增长了13.5倍,2009年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出口额略有下降,继而又继续上升,到2013年,受《欧盟木材法案》强制实施的影响,我国对欧盟的木质家具出口额再次出现下跌,下跌至12.20亿美元[2]。虽然受《欧盟木材法案》的影响,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贸易额有所下降,但影响不是很大,总的发展势头还是较好的。

从全球区域布局来看,美国、欧盟一直是我国家具的主要出口市场(见表1)[3]。

表1 2014年第一季度我国家具出口主要国家情况

从表1可以看出,2014年一季度我国对美国的家具出口量为34.5亿美元,占同期我国家具出口总量的30.5%;对欧盟家具出口量为24.4亿美元,占比21.6%,是我国家具出口的第二大市场。欧盟是一个自给自足的市场,家具市场主要依靠本地生产商,所消费的木质家具中仅1/4是来源于跨国界贸易。有90%的木材是自产的,有10%依靠进口,其中最大的进口国就是中国。2010—2013年,欧盟木质家具贸易顺差大幅上涨的趋势有所中断,2014年,欧盟木质家具出口增速放缓,进口实现增长。2014年,欧盟木质家具出口总额达84.3亿欧元,同比仅增长2.3%。同年,欧盟木质家具进口总额为51.1亿欧元,较上年上涨10.4%。2014年,欧盟木质家具贸易顺差同比下降8.2个百分点,从2013年的36.2亿欧元跌至33.2亿欧元[3]。尽管外部贸易仅占欧盟家具部门很小的份额,但这部份市场同欧盟家具生产商的关系却越来越紧密。在经济衰退期间,欧盟家具制造商更加关注提升其同其他国家家具生产商的竞争力,尤其是来自中国的生产商。因此,中国和欧盟国家在家具进出口贸易中是最密切的贸易伙伴。

随着中国木质家具生产和出口规模的迅速扩张、国际竞争力的逐渐增强,中国木质家具出口面临的贸易摩擦日益加剧,美国、欧盟等中国主要的木质家具出口市场纷纷制定的各种有关打击非法采伐的政策,使中国木质家具出口面临严峻挑战。

(二)中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遭遇绿色壁垒

我国与欧盟家具贸易往来频繁,但近年来却在木质家具出口过程中频频遭遇欧盟出台的各种不利于我国木质家具出口的法规,形成绿色贸易壁垒。全球各地区和国家间存在着经济发展和森林资源不平衡问题,并且存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将中国对木材的大量进口作为周边森林破坏的原因[4]。这些都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造成很大的影响。归总欧盟制定的对中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造成不利影响的法规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1994年6月20日,北欧制定颁布了《木质家具和家具设置的生态标志》,该标准已初步提出了保护森林的要求。例如第九条“对保护森林资源的要求”提到,要求表明木材原料的树种、产地和类型。由于中国原木材的来源地多数属于非法采伐风险较高地区,因此,这对中国木质家具的出口造成一定影响[5]。

第二,欧盟于2008年6月起开始实施《关于化学品注册、评估、授权和限制制度(REACH)》和2008年底通过的《化学品的分类、标签和包装(CLP)》。虽然这两个规定主要是针对化学产品的限制,但由于中国的家具制造会较多使用化学品,所以势必成为我国贸易的壁垒[6]。

第三,FSC森林认证。在经济水平快速发展所带来的环境负面效应的背景下,消费者的环保意识逐步提高,随之而来的是欧盟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木材产品提出环境要求,出口到欧盟的家具开始受到森林认证的限制。而欧盟是我国家具出口的主要市场,欧盟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对中国木材产品提出森林认证的要求,对环保标准相对较低的我国家具出口提出严峻挑战。

第四,欧盟《木材及木质品规则》和《新环保设计议案》。这两个法规意味着欧盟打击非法木材和扩大EUP指令适用范围取得突破性进展,严重束缚不少木质产品进入欧盟。这将成为中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的一道壁垒,不能提供足够的合法性证明的木质家具将受阻欧盟。

第五,2010年制定通过并于2013年3月开始强制执行的《欧盟木材法案》。《欧盟木材法案》的前身是欧盟《尽职调查法案》,涉及进口及国产所有木材及木质品,主要目标是禁止销售非法采伐的木材,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产品保障及为林产品贸易商提供公平的市场平台。《法案》通过要求制造商及出口企业将木材来源地、数据等可以证明木材合法的信息提交给欧盟来避免非法木材流入欧盟市场[8]。中国从高风险国大量进口的木材及其国内复杂的木材供应链使得中国成为一个高风险木材供应国,依照《法案》,中国木质家具出口商向欧盟出口木质家具需要提供木材原产地证明以及木材原产地合法性证明。因此,《欧盟木材法案》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木质家具输欧的门槛。

欧盟等发达国家利用自身的技术优势要求其他国家的产品必须满足一定的技术要求或具有一定的认证,极大阻碍了欠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工业制品的出口,不利于这些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与之前欧盟颁布的各种法规相比较,首先,《法案》是欧盟为阻止非法采伐的木材进入欧盟市场而要求首次将木质品投放于欧洲市场的运营商以及后续商业活动中买卖这些木材和木质品的贸易商对此类产品的合法性负责。其次,《法案》建立了完备的管理监督体系和处罚规定。《法案》实施后,运营商在采购中国木质家具时必然会将《法案》的要求转嫁给中国木制家具出口企业,对我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造成不小的影响和冲击。因此,有必要具体分析《欧盟木材法案》对中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带来的各种影响,面对机遇和挑战,进一步提出整合我国家具出口企业的策略,提高我国木质家具出口的竞争力。

四、《欧盟木材法案》对中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带来的影响

(一)消极影响

《欧盟木材法案》的提出,虽然是为了打击非法采伐,但由于中国木质家具的木材来源地都是《欧盟木材法案》中非法采伐风险较高的地区,所以对于中国的林产品对外贸易来说,将会形成贸易壁垒并产生消极影响。

1.家具出口越发艰难,出口量会减少

我国虽然是欧盟第二大木质家具出口国,但是我国森林资源匮乏,木材原料主要依靠进口。由于价格成本和质量的因素,国内很多家具出口企业主要以直接或间接从海外采购的方式来进口木材,比如俄罗斯、所罗门群岛及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国,然而当中不少国家都存在非法采伐的问题。2013年《欧盟木材法案》强制实施后,由于欧盟进口商受到“尽职调查”的约束,一经发现,欧盟就有权对企业所用木材来源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甚至处罚[8]。由于我国木材加工厂商很难出具合法木材来源证明,所以就会减少进口非法采伐高风险国家的木材;同时受《欧盟木材法案》的影响,我国家具出口欧盟的难度增大,使一些家具企业错失订单,贸易量减少,甚至可能会迫使相关企业退出欧盟市场。

2.对我国出口木质家具的企业采购原料带来困难

中国木质家具的原材料主要进口国家和地区的森林管理向来存在问题,这些木材的合法性和可追溯性也就存在很大的疑问,从而被环境敏感型国家和地区认为有来源不明的木材流入我国。欧盟进口商在《法案》实施之后,为了规避风险,对于那些来自非法采伐高风险的国家和地区的木材及其制品的进口将会不断减少。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企业也应逐步进口具有合法性或者可追溯性的木材,进一步选购原材料的方式。比如通过增加采用国产木材来减少对进口木材的依赖,但其中一些大径木材难以由国内木材替代,这样对我国家具出口企业原料采购带来较大困难。因此,我国家具出口企业不得不另辟蹊径,在成本可行的条件下,通过增加发达国家的木材原料使用量来改变进口来源。

3.家具出口的认证成本和制度成本增大

对于原木材来说,很难达到百分百的合法性以及拿到FSC认证。全球范围内真正获得认证的木材只有十分之一。目前,我国制造家具的木材来源有是有,但要取得森林认证却很困难,中国市场获得认证的木材仅不到1%。因为我国仍然缺乏这样的环境和相应办事机构,有时往往是即使企业愿意花钱,也难以办的到。因此,森林认证作为出口的一道阻力,必然会使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企业付出较高的代价。企业必须投入大量资金和人力资源进行技术性的改造,逐步改善环境质量。与此同时还将增加有关的检验、测试、认证和公关等手续的费用,这样一来,我国家具企业出口的成本将大幅上升[9]。

根据《法案》所要求的“尽职调查”,欧盟的进口商会要求中国厂商提供关于木材来源合法性的证明,从而在短期内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FSC认证的成本较高,一般在3万~5万左右,且认证有效期较短。即便认证的费用由木材采伐、供应商承担,也会间接抬高原材料价格,从而将认证成本转嫁给生产企业。

《法案》的实施确实对中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但从长远看,这种不利影响较小,且持续时间较短,带来的积极影响还是主要的。

(二)积极影响

1.提升合法木材的竞争力,改善贸易环境

《法案》的提出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合法木材的竞争力。《法案》本身是为了打击非法采伐,抑制非法木材在贸易中的流通,由于成本低廉的非法木材将在《法案》的带动下失去原有的市场,并逐步被合法木材所取代,寻找合法木材的来源则是贸易商为适应不断转变的市场环境的首要任务。施行“尽职调查”,从长远看有利于通过监管林产品贸易来保护整体贸易环境。“尽职调查体系”是应对非法木材的有效手段,也是木材贸易的必然趋势。中国木质家具厂商有相当一部分处于比较劣势的贸易环境。随着《法案》的实施,一部分中小家具企业将会放弃欧盟这块市场,通过转型或寻找其他市场来谋求发展,而大型家具企业则会紧跟国际发展的步伐,不断提升自己的实力。随着质量的提高和竞争力的增强,我国木质家具产业将进入良性的可持续的发展轨道。

2.促进森林认证的发展

“尽职调查体系”中规定,只有经过森林认证的林产品才会被认定为低风险产品,可不进行继续评估。所以,森林认证无疑是国际林产品准入的一个门槛,只要家具企业能够证明其木质家具的木材来源具有合法性,具有可持续性,才可以规避风险。因此,《法案》有利于督促中国木材行业转型升级,建立应对体系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木材认证体系。

3.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森林的可持续发展

非法采伐必然会导致森林资源走向匮乏,并且会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影响气候的多样性。目前,在生态环境已经遭到严重破坏的情况下,必须积极保护森林资源。《法案》致力于打击非法采伐,通过鼓励经过森林认证的木材,使得木材的流入都是合法的,都是遵循成长规律的,可以促进森林的可持续发展,利于保护生态环境。

4.增强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企业的社会责任

在经济飞速发展的状况下,企业的社会责任已经逐步被重视起来。企业经营固然是为了追求利润,但增强自身的社会责任则是长久利益的保证[10]。我国木质家具出口企业主要是以劳动力和资本密集型为主,其中中小企业所占比例较高。随着欧美市场针对木材合法性的要求规定不断出台,无疑会减少甚至消灭非法采伐的发生。我国木材加工厂商需要重视并积极负起自身的社会责任,尽可能地在采购原料时选择合法木材,重视森林的可持续发展。

五、应对《欧盟木材法案》对中国木质家具出口欧盟带来不利影响的对策和建议

面对《欧盟木材法案》带来的不利影响,我国政府和家具出口企业须尽快采取措施做足准备,对企业进行升级转型,打造具有创新性的自主品牌;对采购环节把关,调整部分供应商以及重新选择符合认证要求的原材料;加快拓展其他市场,分散减少《欧盟木材法案》带来的风险;探索开发新材料,从而有效改善木质品出口的不利因素,以主动的姿态应对《欧盟木材法案》带来的消极影响。

(一)加强对《法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

目前,针对中国木质家具中小企业对《法案》的认知度较低、甚至完全不了解的现实,首先应该做的是加强对《法案》的宣传和培训工作。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科研机构都应该通过大众媒体、行业会议等渠道,采用专题宣讲会、印制宣传招贴画等方式,扩大对《法案》的宣传。同时,针对可能受《法案》直接影响的中小企业,还应通过组织专题培训班的方式,深入讲解《法案》的原则、要求、内容以及具体方法,以指导相关家具出口企业做好应对工作[11]。

(二)加强对《法案》的研究,推进森林认证体系构建

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与政府联合组织力量,在应对《法案》方面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科学有效对策和建议,在生态标签认证的制度环境方面尽快与国际接轨。考虑到通过建立木材来源的国内合法性认证体系和指导家具企业自建完备产销履历制度是企业支付成本相对较低的应对方式,也是中国家具行业的大多数中小企业较为可能采用的应对方式,所以,中国政府需要认真考虑在欧盟进行自愿伙伴关系协议谈判的基础上,在国内建立如下应对《法案》的配套体系:

第一,建立中国的木材合法性认证体系,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和程序设计,以保障木材合法性认证体系的便捷化和高效化,从而尽可能地降低中国木材中小企业对《法案》的应对成本。

第二,针对各个木材产业不同的商业模式特点,分产业编印中国木材企业自建完备的产销履历制度,以指导和帮助中国木材行业的中小企业应对《法案》的实施。积极推广现有的森林认证虽然重要,但由于认证要求和认证成本过高,很难适应中国木材行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国情。所以,应该根据中国木材行业以中小企业为主的特征,积极探索建立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相互支撑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森林认证体系。只有这样,才有可能在中国木材行业中迅速推广森林和木材认证,真正全面而有效地保障中国家具企业所使用木材的合法性,促进中国木质家具行业的可持续发展。

(三)指导家具企业针对《法案》选择合适的应对方式

尽管《法案》的实施对中国木质家具行业的中小企业带来成本上升的不利影响,但是《法案》所提出的要求,从原则上看是符合木材行业可持续发展方向的。因此,从家具企业长远发展的角度看,积极应对应该是一个合理选择[12]。所以,政府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指导和引导家具企业开展选择合适的方式积极应对,放弃仅从眼前利益出发的应付方式。同时,为了尽可能地降低成本,提高应对效果,应该指导家具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合适的应对方式。而对于实力相对较弱的中小家具企业,也应该积极指导和帮助他们采用相对标准较低的应对方式,以达到《法案》的要求。

(四)积极开辟亚洲和非洲等地区的新兴市场,实现多元化出口

欧美发达国家一直以来都是中国木质家具企业出口的主要市场。但随着《法案》的实施,一些中小企业可能无法适应,如果无法向欧美等国出口,就可以转移目标,向需求日趋扩大的中东、东南亚和非洲等新兴市场转移。这些国家和地区对中国木质家具呈现出很大的需求,因此,加快拓展俄罗斯、中东等其他市场也不失为一个好办法。因此,要抓住机遇开辟新兴市场,尽可能地加大国内木质家具出口企业与新兴市场木质家具进口商和企业之间的对接,实现出口多元化,降低贸易风险。

(五)及时收集和分析相关信息,做好风险防范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该充分利用国内和国外的各种渠道,及时收集整理和分析《欧盟木材法案》相关的信息,为应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制定好风险防范和化解的预案。应该值得注意防范的风险包括:(1)法案实施初期,企业可能会因为出口要求和程序调整等原因,面临短期的出口调整风险。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应及时收集信息,针对《法案》实施带来的出口要求和程序等方面的新变化,以及这些变化可能带来的企业风险,预先制定解决方法指南,以指导和帮助家具企业做好调整适应工作。(2)针对《法案》实施可能给中国木质家具中小企业聚集地带来的维护社会稳定的风险,应该积极与家具中小企业聚集地的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等密切配合,做好防范和化解工作。(3)针对《法案》实施可能出现的具有中高技能劳动力失去工作岗位的可能性,预先做好这部分劳动力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

(六)采取各项扶持措施,努力提高家具企业对《法案》的应对能力

在中国,木质家具企业的经营环境因为原材料、劳动力成本的上升以及人民币升值而不断恶化,在这些中小家具企业的盈利空间日益受到挤压的情况下,为了应对《法案》实施所带来的不利影响,政府部门应该增加对中国木质家具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帮助企业提高应对能力。首先,在继续实施对木质家具出口退税政策的基础上,对主要采用合法性木材的生产加工企业采用过渡性、差别性的临时提高出口退税比例的政策。其次,引导家具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的方式,扩大企业规模,提升实力。再次,实施木材行业科技研发支持计划,通过财政支持,重点支持企业研发适合中国木材行业中小企业特点的新技术和新机械设备,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和技术改造。最后,实施木材企业国外营销支持计划。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鼓励支持中小家具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在国外建立自己的营销渠道。

总之,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家具行业从最开始国内发展到国外,中国制造遍布全球。目前,中国家具业正处于一个充满机遇和挑战的阶段,面对美国、欧盟等国的绿色贸易壁垒以及国际上其他国家的激烈竞争和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我国家具行业唯有知己知彼,方能把握时代先机,获得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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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陈晓倩,吴盛富,王光忻.《欧盟木材法案》及其对中国木质品出口的影响[J].林业经济评论,2013(4):122-126.

[4]刘艺卓,田志宏,世界林产品贸易格局分析[J].世界农业,2007(8):32-35.

[5]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DECISION No 1600/2002/EC OF THE EUROPEAN PAE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2July 2002laying down the Sixth Community Environment Action Program [J].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02(10):1-15.

[6]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Regulation(EU)No995/2010OF THE EUROPEAN PAE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of 20October 2010laying down obligations of operators who place timber and timber products on the market[J].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0(11):23-34.

[7]EUROPEAN PARLIAMENT AND COUNCIL OF EUROPEAN UNION.COMMISSION IMPLEMENTING REGULATION(EU)No607/2012of 6July 2012on thedetailed rules concerning the de-diligence system and the frequency and naturae of the checks on monitoring organizations as provided for in regulation(EU)No955/2010of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laying down the obligations of operators who place timber and timber products of the market[J].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2012(7):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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