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减压支招

2015-10-21梁志雪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8期
关键词:发包人总价承包人

梁志雪

【摘要】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是工程项目竣工或合同内容完成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施工单位)对实施过程发生的建安工程费用向发包人(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资料和主张确认、结清的行为。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涉及双方的切身利益,结算难和难结算的压力越来越凸显,为此对如何减轻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时的压力进行探讨、支招。

【关键词】竣工结算;持力点持力减压;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实行总承包的工程,由承包人编制,在总承包人审查的基础上,发包人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由总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可以直接进行审查,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查。政府投资项目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结算审定报告经发、承包人签字盖章后有效。

工程竣工结算的进行是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过程承包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承包人对结算值和尽快结清是有期望的,而发包人对项目投资是想极力控制的;结算过程中难免出现双方争议、扯皮,这些矛盾存在无疑会增加结算难和难结算的压力,致使结算审核一拖再拖。那么作为承包人为了减轻结算压力需要寻找一些持力点来支撑分解压力。有效的持力点在于:

一、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一)、合同计价方式的选择。

根据合同计价方式不同,一般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位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总价合同分为固定总价合同、可调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可调单价合同。不同的合同计价方式会有不同的结算方式。

根据设计图纸深度、工期长短、工程规模和复杂程度进行确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中规定: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应采用单价合同;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且施工图已审查批准能够准确计量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总价合同;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总价合同和单价合同均可以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区别仅在于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工程量的合同约束力。总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具备合同约束力(量不可调),工程量以外的其它内容一般均赋予合同约束力,以方便合同变更的计量和计价;单价合同形式,工程量清单是合同文件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其中的工程量一身般不具备约束力(量可调),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中约定应于计量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计算进行调整。

在实践中最常用的是固定单价合同,即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中所包含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内中固定的,不予调整,工程量可以调整工程量;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在约定条件外,允许调整,但调整的方式应在合同中约定。

固定总价合同具有可以使发包人对工程总开支做到大体心中有数,在施工过程中可以更有效地控制资金使用的特点。但由于合同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对承包人来说要承担较大的风险,如物价波动、工程量增减变动、气候条件恶劣、地质地基及其他意外困难,承包人应该考虑风险因素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慎用。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业主向承包单位支付工程項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方式支付酬金的类型。这类合同工程造价不容易控制,承包人无风险,也就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报酬也就不会很高。

(二)约定工程竣工后,结算编制、审核和支付的时间以及结算报告拒不签认的处理规定。否则,即便合同通用条款有明确条款规定,但执行过程中对发包人的约束力很低,通常工程竣工结算审定一拖再拖,承包人维权很难。

(三)约定承担计价风险的内容、范围以及超出约定内容、范围的调整方法。比如:可调主要材料的种类、名称;市场物价波动的调整幅度;工程量偏差调整幅度;清单缺项以及不可抗力等处理约定。不得有承包人承担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的出现。

二、项目管理人员达成共识

现场管理人员一定要有管理出效益的理念。应立足现场管理,强化过程控制,寻找施工进度、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成本的最佳结合点,避免工期的违约、质量返工或者安全事故发生等带来的项目实施影响和不必要的费用损失。同时应增强签证、索赔意识,不断探索降低施工成本的途径,提高企业施工阶段的过程造价管理水平。

三、 规范签证过程行为

(一) 把握签证的时效性。

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令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物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被发包人认可。

(二) 保证签证单的有效性。

1、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做到先签字后做工。若执行口头指令,先做工的,未经发包人签字确认,可认定为属于承包人擅自施工行为,除非事后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承包人承担。

2、内容完整、签字盖章规范。现场签证应包括时间、地点、原由、事件后果、如何处理等内容,并经“四方“(甲方、监理方、设计方、乙方)签字、盖章。签字、盖章要符合法定程序,符合实际。若采用项目部章、分公司章的,要有授权书且经甲方同意,乙方现场代表签字途中换人的,要提前告之并经甲方同意,避免结算时被认定为无效签证单。

三、增强索赔意识

(一)严格索赔程序

施工索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索赔工作中施工单位要充分理解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图纸、技术规范、补充协议及与业主、监理的各项往来文件。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必须在合同约定的期内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意向和索赔报告。索赔意向说明索赔事件的名称,可引用的合同条款,提出索赔要求。索赔报告撰写要求:索赔事件事实要真实,造成的损失要确凿,责任分析要合理,索赔计算要准确,索赔报告要简明、索赔结论要明确。

施工索赔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费用索赔是施工单位赢取利润的重要手段,只有把索赔工作处理好,才能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把握索赔时限,避免索赔权力丧失

1、承包人认为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损失,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28天之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意向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理由。承包人逾期未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索赔权力。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书后28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索赔通知书,说明发生索赔的事由和要求,并应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赔报告通知书后,应及时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28天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如果发包人逾期未作答复,视为承包人索赔要求被发包人认可。

(三)口头指令要变成书面确认依据

监理工程师常常乐于用口头指令,如果承包人不对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予以书面确认,就进行施工的,事后有的监理工程师失口否认,拒绝承包人的索赔要求,承包人有苦难言,索赔无证据。

(四)加强施工管理,防止出现发包人要求索赔

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人可以向发包人索赔,发包人同样可以向承包人索赔。若发包人认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发包人的损失,可以按承包人索赔的程序进行索赔。所以我们要加强施工管理,注重和防止出现发包人索赔事件发生。

四、 做好材料询价定价工作

建设工程的材料、设备费一般要占建安工程总造价的60~70%以上,显然材料、设备价格的取定对结算结果的影响非常之大,通常也是我们结算工作扯皮、争议最多最难的地方。虽然合同总会约定信息价的取定和价格调整的幅度,但是信息价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材料,所以我们要时该关注一些主要材料的市场价格和及时对信息价中价格与实际市场价差太远的或没有的材料价格组织市场询价,及时将询价结果提交发包人核实,双方共同协商定价作为结算依据。

五、 严格竣工图的绘制

竣工图是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实样图,作为结算依据之一,一定要反应工程的实况。现实中往往存在绘制人未参与实际管理,不了解施工情况,也不与现场管理人员进行有效沟通,闭门造车,拿来施工图照葫芦画瓢,而审核人了走形式般签字盖章或者根本就是代签,致使竣工图与实际不符,那么结算难免是按实际还是竣工图而纠扯不清。

结论:工程竣工结算是最后确定建安工程总造价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双方的利益,无论对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都是非常关注的,所以结算压力非常之大。那么为了减轻压力,则需要我们在施工过程中重视和估计一些中间环节的管理,切实为将来竣工结算创造有利条件,这样结算的纠纷和争议会有效地减少,有了中间环节的节点的支撑、分解,最终结算压力就会得到有效地减轻,竣工结算工作的推进才能更加顺利,最后达到趋于双方满意的结果。

参考文献:

1.全國造价工程师执业考试培训教材2013年版《建设工程计价》,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2.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辅导2014年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猜你喜欢

发包人总价承包人
律师解疑
律师解疑
“刚需”入市带动广州楼市进入复苏期
巧用一元一次不等式解决实际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