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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法律文书生效即引起物权变动的影响

2015-10-21吴秀琼

新西部下半月 2015年2期

【摘 要】 本文通过案例分析,阐述了法律文书生效即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提出了补救措施。指出,物权法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生效即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存在诸多缺陷。其应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在以后的有关司法解释或物权法实施细则中必须确定法律物权和事实物权的权衡机制,为产生权利冲突的善意第三人或新权利人主张权利提供法律依据。或者为防止债务人规避法律,逃避债务,规定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加大审查力度,要求当事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查清争议标的的权利状态,以便正确维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法律文书生效;物权变动;公示公信原则;事实物权;法律物权

一、引言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这个概念清楚地表明了物权法的作用范围及基本范畴:确定物权的支配秩序和交易秩序。如果说确定物的归属保护的是物的静态安全,那么规范物的利用保护的则是物的动态安全。建立物权变动制度最直接的根据在于确定物权享有以及行使的基准,即在什么样的制度规范下使物权设立、变更、转让及消灭。考察国际立法例,一般在德意志法系中,依据物权变动原因将物权变动区分为两种形式,“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如德国、瑞士、我国台湾地区等;但在法国民法体系中,则只有基于非法律行为发生的类型,而没有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类型,这是因为在法理基础上,法国民法不承认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它们的物权变动采取意思主义,只要有物权变动的意思合意即可生效,无需形式上的登记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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