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探析
2015-10-21刘颖
新西部下半月 2015年2期
刘颖
【摘 要】 本文阐述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分析了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条件。其条件有:无权处分人实施了无权处分行为;第三人取得财产时为善意;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善意取得的财产已经发生物权变动。只有清楚的了解这些条件才能避免财产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 动产;善意取得;处分;制度适用
善意取得制度是近现代民法制度中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他的本质是为了保障物的所有人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障物的受让人的利益。在商品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要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商品交易的稳定将会出现许多问题,所以必须把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1]。
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前提
依据《物权法》第106条的明确规定,可以给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一个粗略的定义。它指没有权利处分他人动产的人,在占有了动产的前提下非法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取得此动产时基于善意,则对该动产享有所有权,该动产的原所有人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的法律制度。对此,我们可以看到,动产善意取得的适用前提是:
1、存在对物的占有和所有分离的情况
所有人,指对物享有所有权的人,即可以对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人;占有人,指对物实际占有和控制的人。一般情况下来说,所有人就是物的占有人,但是因为一些特殊原因,会造成占有人不是所有人,比如小偷占有赃物,比如保管人占有保管物,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要讨论的是占有人和所有人分离(即不为一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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